欢迎来到山村网

浅析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19-02-02 21:11:00浏览:30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目前,我国农村依然是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务供给很不充分,农民贷款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成

目前,我国农村依然是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服务供给很不充分,农民贷款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成为金融体系中的短板。大力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破解城乡二元难题、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举措。深入研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面临的问题,并探寻其可持续发展的路径,对于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艰巨任务,各地农户、农村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金融的需求与日俱增,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构建科学合理而又富有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解决现阶段我国农村存在的大量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1. 引导城市金融进入农村市场,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覆盖。

当前,我国整体上存在着资金流动性过剩的问题,但是资金在城乡的分布上却存在严重的不均。城市流动性严重过剩,推动着各种资产价格快速上升,但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却存在着严重的信贷供给不足,农户、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着严重的资金短缺。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集约化经营的需要,撤并了大量在农村的分支机构,有的甚至撤出农村市场,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性的金融机构,由于自身实力和经营机制的限制,难以形成对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支持,农村地区事实上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真空地带。据统计,在全国3. 52 个乡镇中,金融服务空白率为6. 7%,农村信贷需求有40%无法得到满足。城乡之间资金分布的严重不均,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城市金融进入农村市场的有效机制,以疏通城市资源运用到农村的路径和渠道。培育和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助于在农村筑起新的引水之渠,引来城市金融甘泉之水,扩大我国农村金融覆盖,有效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2. 引导多元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

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扩大了准入资本范围,使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能够有效利用新型农村金融平台,实现资金高效和多元化利用。从现有情况看,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非金融型企业和外资银行对农村金融市场表现巨大热情。国家开发银行相继发起设立了甘肃平凉市泾川县汇通村镇银行、青海大通国开村镇银行、四川绵阳富民村镇银行和湖北黄石大冶国开村镇银行等,开启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先河。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有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吉林磐石融丰村镇银行、吉林东丰诚信村镇银行、内蒙古固阳县下湿壕镇包商惠农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例子有吉林敦化江南村镇银行、甘肃庆阳瑞信村镇银行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出资成立了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成为我国第一家外资发起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多元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有助于弥补国有金融的不足,实现资金在境内外和区域之间的合理利用,增加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总量。

3. 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实际上是一个分工严格、竞争不足的残缺不全的体系。农村银行类机构除了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贷款外,其他金融机构很少发放支农贷款,一社支三农的机制使农村金融的贫血现象愈益凸显。现有农村金融体系使农村信用社一枝独大,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缺乏必要的市场竞争,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国内外大量的实践证明,农村金融必须有适度的市场竞争,否则农村金融机构将面临活力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的问题。多种资本和各类机构的进入,将会形成竞争机制,激活农村金融市场,激发农村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活力,进而改善金融服务的质量,最终形成多元化和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中国银监会前不久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 年底,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95 家,其中村镇银行349 家,贷款公司9 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7 家; 存款余额751 亿元,贷款余额601 亿元,有力地支持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社会认可度较低,吸储难是其发展最主要的瓶颈,难以充分满足三农发展的巨大金融需求。

1.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头寸紧张,融资渠道过于狭窄。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立时间短,存在后发劣势,品牌认知度和信誉度较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吸收存款和融资极为困难。多年的国本位意识,使人们更愿意、更放心地把钱存入农村信用社、国有银行,这种意识往往在落后地区、农村地区表现得愈发强烈,村镇银行存款增长缓慢,加之放款额增长较快,资金十分紧张。贷款公司自身资金实力较弱,又没有吸储权,资金来源狭窄,转贷资金日益捉襟见肘。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资金来源受到政策的限制,只能从本社社员吸收存款,由于自身资本金太少,也很难从商业银行获得融资支持,从地方政府那里获得的资金支持也明显不足。如果没有外部资金的支持,资金互助社是难以维持下去的。

2.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标准较高,民间资本进入困难。

银监会在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工作中,始终强调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降低农村金融准入门槛的目的就是要缓解农民贷款难,打破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多元化。新政虽然规定10万元可以开办农村资金互助社,100 万元可开办村镇银行,但从目前各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村镇银行实际的准入标准来看,低门槛已经不低,许多地方的政府和监管部门为了防止投机者和资质较差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抬高了资本准入门槛,注册资本从几百万元攀升到上亿元,抵消了注册资金的低门槛政策。提高资本准入门槛虽然有助于提高新型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但不利于多元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3.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定位模糊,信贷服务偏离农村。

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范围的原则是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但是,从各地实际情况看,有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村镇银行,将营业网点选在比较富裕的地区,业务对象放在贷款金额比较大的小企业主及出口企业上,无意高成本、低收益的三农业务。例如,汇丰银行持股的村镇银行就设在随州市曾都区内,严格意义上那里不属于农村地区,也不属于服务空白地区,现有金融机构较密集,仅农业银行就有26 个网点,其主要业务是提供企业和个人存款服务,并向农业相关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向出口型企业提供贸易服务和结算业务服务,这就违背了我国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初衷,无法有效实现为农服务的目标。

4.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经营风险难于控制。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新生事物,需要在摸索中不断发展,非常需要更多具有专业技能和丰富执业经验的人才。但受自身规模和待遇等客观因素影响,绝大多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得不选择从本地相关金融机构聘任从业人员。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基本都位于县乡两级区域,区域内原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相对较差,加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缺乏对从业人员系统成熟的业务技能培训,不可避免地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低素质,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实现专业化管理,面临因人的因素造成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两难控制的问题。

5.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成本高,可持续经营难度较大。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客户主要是分散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经营的业务具有数额小、频率高的特点,所需的高流动性资产比例相对较高,资金成本也相对较高。我国农村地区道路等基础建设相对薄弱,目前已有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又大多建在县城,提供为农贷款的服务成本相对较高。资金成本和服务成本的增加提高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抵消了部分收益,延缓了他们实现盈利的期限。同时,由于农业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利率激励机制等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到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三、加快培育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对策建议

基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各地区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环境也呈现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必须在借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着重研究适合自身特点的发展模式。

1. 坚持错位竞争战略,明确市场定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既要考虑与已有的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要认真研究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条件,细分市场,寻找市场空白地带。在产品开发上,要针对不同需求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探索并开发相应与客户的资金需求相匹配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可操作的产品定价,防止出现不计成本的盲目竞争和内耗行为,为做深、做细、做好农村金融服务打造一批优质的客户群。在网点布局上,要继续强化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弥补市场空当的原则, 以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分布不到位和服务力量薄弱的贫困边远农村地区为重点。这样既有利于金融资源整合和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也有利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

2. 坚持同业协作策略,扩大融资渠道。

在国家层面,要及时出台支持性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同业协作平台的创建,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参与同业拆借,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成为联系农户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中介,在参与同业拆借市场资格准入、拆借金额等方面实施一定的优惠政策,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扩大他们的融资渠道。如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适当放宽金融机构号的审批标准,赋予其支农再贷款的申请资格;参与同业拆借业务时,拆借金额不受金融机构号有无、存款余额大小等条件的限制,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参与同业协作打造有利的金融发展环境。在企业层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同业的横向协作,对大额贷款投放,可采取银团贷款形式,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 对一般性贷款需求,可主动代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零售贷款,成为联系商业银行与农户、农村中小企业的服务中介,以解决自身资金短缺的问题。

3. 坚持岗位培训制度,强化员工资格认证。

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能蕴藏的操作风险,必须强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较高的整体素质。对于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其从业经验和职业操守,适度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对于一般从业人员,要严把录用关,实施和完善严格的岗位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实施以职业操守、岗位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等为主要内容的岗前和岗中培训,严格培训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培养一批有一定文化背景、熟知当地情况、业务熟练、服务到位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未雨绸缪,为避免业务经营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做好充分准备。

4. 坚持差异化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要强化和完善以差异化为原则的监管体系,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于村镇银行,要比照其他商业银行全面实施审慎监管,设定专门的监管指标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对村镇银行综合评价、行政许可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参照依据; 对于贷款公司,要重点发挥好投资人的监督制约作用,同时要强化对投资人的监管; 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实行社员自律管理,同时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以自律管理为基础、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为主体、地方政府风险处置为保障、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分工协作和相互配合的高效监督管理体系。

(责任编辑:豆豆)
下一篇:

浅析农村金融实践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上一篇:

论我国西部金融排斥城乡差异现状及政策分析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xfptx@outlook.com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