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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的人性基础———中西方人性观思想比较

2019-02-03 15:33:21浏览:24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观( 一) 孟子最早提出性本善一说我国古代人人耳熟能详的《三字经》里开篇即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性观

( 一) 孟子最早提出性本善一说

我国古代人人耳熟能详的《三字经》里开篇即说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个观点影响了大多数人对于我国古代人性思想的第一印象和主观判断,很多人往往颇为一致性的认为中国古代对于人性观的认识就是主张性本善的,其实不然。中国古代对于这个话题的讨论历来有之,孟子认为: 恻隐之心,人皆有之; 羞恶之心,人皆有之; 恭敬之心,人皆有之; 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 羞恶之心,义也; 恭敬之心,礼也; 是非之心; 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孟子告子上》) 由此可见,他是主张性善说的。而在此之前的孔子对于人性的善恶并没有明确的观点表达,在《论语》上,最多也只是看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论语阳货》) 的表述,可见即使是作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主流思想的儒家学派也并不是历来即支持性本善的哲学理论,甚至性善论本身在提出以后也遭受过人们诸多的质疑。而在孟子提出了此主张以后,影响确实极为深远,在我国古代后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性善的人性观曾占据主流,这对于我国古代社会里人的价值理念和自我认知都产生过重大影响。

( 二) 法家认为人性本恶

然而,在我国古代认为人性本恶的先圣哲人也不乏少数,荀子及其学生韩非子便是主张这一说法的代表。荀子一度鲜明地指出: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荀子性恶》) 荀子认为: 生之所以然者,谓之性。绳墨之起,为不直也。立君上,明礼义,为性恶也。他认为礼仪的功能和圣人的出现都是为了应对人性中的恶。韩非子作为我国古代法家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民众的本性是恶劳而好逸,要以法来约束民众,施刑于民,才可禁奸于为萌。法家思想一度成为我国封建时期强国兴邦的主流学说,但自秦亡以后,儒家思想长久以来占了上风。讲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与做人成为许多儒生文人毕生的追求,这和中国人性观里的追求和实现个人至善的思想是一致的。可见,儒家以及受其引导的东方文明主流思想长期以来还是以认为人人生来性本善为主。

二、西方传统文化里的人性观

( 一) 早期西方先哲的人性观

西方哲学大致经历了一个从自然到社会认知的大致发展脉络,因此,对于人性观的认识也就比较重视人的自然属性。古希腊先哲们对待这一课题有其各自的观点,赫拉克利特认为人有善恶,而善仅存在于少数人,恶则存在于多数人。苏格拉底首先把哲学的研究对象转变为人,这也实现了西方哲学由研究外在自然转而关注人本身的转变。他提出知识即美德。认为人可以通过理智来获取知识,而理智是人的自然属性。也就是说,人能够用理性来使自己向好的方面发展。柏拉图是西方系统理性论的奠基者,他更加确切的继承和深化了苏格拉底的理论,他认为人是欲望、理性和意志力的综合体,而一个完整的人应该能够利用自己的意志力,合理调控自己的欲望,实现理性,达到灵魂上的和谐,这样的人便是善的。

假如不能做到用理性去克服感性,人便可以成为恶。他提倡人们通过追求知识和真理来超越感知,实现灵魂的转向。亚里士多德则是认为理性就是人性的一部分,理性是人的灵魂的功能,他虽然也肯定人的感觉的作用,但更加强调理性才是人的自然属性,是人性的标志,理性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功能。中世纪西方的神学通过神性来阐释人性,仍然是认为理性是神性也即人性的根本。总体看来,西方文化中坚信理性是人类灵魂中最本质的特征。而西方早期的先哲们比如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认为人性既有善又有恶,人性中的善和恶都是事实而存在的。

( 二) 西方人性观的主流性本恶

《圣经》中记载了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最初违背了神的旨意而偷食禁果的故事,而后他们被神逐出了伊甸园。他们的子子孙孙也因此生来背负原罪,每个人来到世上便要赎罪,他们生来便有罪。而人们可以通过后世的努力和对于上帝的虔诚这一途径摆脱这种生来的罪恶。这种观点可以说是西方性恶论的一个典型代表,这也对后来的西方文化和人文观念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神学家奥古斯丁甚至认为人无法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罪恶,既然每个人都依然把亚当夏娃的原罪继承在体内,那么理当遭受一切神所赋予人的苦难。此外,还有一些西方学者对于人性观也有其各自的看法和理解。霍布斯认为人人都具有趋利性,人们对待财富的向往和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要求会使人极端自私自利,因此他认为人性本来如此,人性本为恶。德国哲学家叔本华曾说每个人的心中都隐藏着一头野兽,这头野兽时时伺机去狂吠乱咬,本能上它有着折磨虐杀其他动物的冲动,如果有其他动物挡它的道,它就会冲上去杀死它们。因此,我们从他的观点中可以得出,他也是坚持人性是恶的。

三、结论

我们不能片面的认定哪种学说产生的客观作用是绝对有利的,对于其影响作用还是应该一分为二的来做科学看待。虽然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在法治道路上的进步性促进了形成其优势性地位是值得肯定的,法治思想在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进步性更是无可争议。但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任何一种文明成果和文化类型都有其存在的价值,世界文化的发展是多元化的,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有其传统,也有其特色。因此,不能简单地判定孰优孰劣。传统儒家注重用人上的德才兼备和道德的感化作用,德治主义对于法治主义来说,虽然不如其更加具有显著的公平性、客观性、平等性,但如果单纯地讲法治主义也有其弱点,法治主义作为一种防范机制不可能遍布方方面面,需要德治主义作调适性补充。不能简单地一分高下,更不能对一方随便地加以否定。公元前500 年前,孔夫子曾经说过这样的话: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中西双方更应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才能更有利于双方的共同提高和共同进步。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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