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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邓小平法治思维的当代价值

2019-02-03 15:33:27浏览:953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邓小平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最根本的分歧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前者崇尚法律之治,强调法律至高无

一、邓小平强调法律的至上权威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最根本的分歧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前者崇尚法律之治,强调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否则必然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惩罚;后者信奉个人或少数人之治,法律处于从属地位,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高于法律的权威。在法律是否具有最高权威的问题上,邓小平的态度十分明确,他坚决捍卫法律的至上权威,强调要千方百计增强法律的权威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要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在邓小平看来,法律的权威性离不开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法律必须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必须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频繁改变的法律必然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让人轻视法律。因此,邓小平对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的状况深恶痛绝,坚决反对法律随着领导人的话的改变而改变的不良现象。第二,加强法制教育。要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最基本的前提是,广大社会成员必须知法、懂法。如果对法律一无所知,敬法、守法当然无从谈起。邓小平指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要能积极维护法律。怎样才能使越来越多的人懂法、守法、护法呢?邓小平认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第三,强调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关键环节,有法不依,法律就变成了徒具形式的空架子,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相对于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更加糟糕、更加有害,因为有法不依直接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直接摧毁法治的根基。邓小平特别强调有法必依,他说: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坚决按法律办事。

有法必依不仅体现在平民百姓要信法守法,而且更体现在政府官员、领导干部要信法守法。邓小平对政府官员、领导干部是否守法极其重视,在他看来,政府官员、领导干部模范地遵守法律,就能够影响带动群众信法守法、依法办事。倘若政府官员、领导干部认为自己情况特殊,自己可以不遵守法律,只要求群众遵守法律,那就不可能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群众也不会自觉地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第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至上权威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并不因为贫富贵贱、有权无权等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假若有人可以因为自己的特殊身份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法律的至上权威必定荡然无存。

邓小平明确提出要在全国坚决实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他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如果有人犯了法,不管牵涉到谁,都要按照党纪、国法查处。

二、邓小平高度重视权力制约问题

在人治思维中,对权力顶礼膜拜的现象比较突出;在法治思维中,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则是普遍的共识。邓小平极其痛恨权力滥用现象,高度重视制约权力问题。为什么要制约权力?不同的思想家看法不同。有的思想家认为,权力是恶的,不管是什么人拥有了权力,不加制约都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必然侵害公众的利益。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种观点忽视了权力本身只是中性的工具,它并非是腐败之恶源。滥用权力自然会结出罪恶之果,但合理地使用权力,权力之树则可以催生出真善美之花。因此,从权力本恶出发揭示制约权力必要性的观点存在着显而易见的逻辑错误。有的思想家认为,人性是恶的,缺乏必要的制约,人的贪婪、情欲等内在恶性必然导致权力滥用从而损害公众利益。实际上,人的内在本性既不是善也不是恶,因为无论是善还是恶都是后天生成的,而非是人生下来就有的一成不变的东西。邓小平的法治思维超越了权力本恶或人性本恶的抽象观点,他说:人都有缺点各有各的缺点,各有各的弱点。当然缺点有大有小,有多有少。没有缺点的人是没有的,领导人不可能什么事都做到百分之百的正确,一点缺点、错误也没有。

正是由于每一个人、每一个当权者都有缺点,而这种缺点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滥用,所以必须制约权力。邓小平从人人都有缺点、都会犯错误这一基本事实出发揭示制约权力的必要性,这无疑为制约权力提供了坚实可靠的理论依据。如何才能有效地制约权力?邓小平强调必须多管齐下,既要采取教育手段,又要运用法律手段;既要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又要建立群众监督制度,使群众能够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并有权对滥用权力的人依法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在此基础之上,他特别突出地强调要消除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在邓小平看来,权力过分集中现象是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的主要弊端,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邓小平对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痛心疾首,他说: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

权力过分集中,必然会形成一言九鼎的家长式人物,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邓小平认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对权力过分集中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这是文化大革命得以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让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三、邓小平法治思维的当代意义

邓小平的法治思维源于对我国长期的革命与建设正反两方面实践经验的深刻反思,对于当前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以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为根本。法律至上实质上是指体现人民意志、捍卫人民利益的法律,高于任何人、任何当权者的意志与权力。法律是否实际上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区分法治社会和人治社会的根本标准。没有法律的至上权威,法治社会势必会成为水中月、镜中花。当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有些人发生了纠纷,不愿到法院打官司,不相信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担心自己没有关系、没有后台会吃亏;有些当事人按照常规的法律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无济于事,相关问题长期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但是,一旦得到上级领导的批示,相关问题很快会得到比较完满的解决。这类现象的反复出现,实际上是法律权威性不高、权大于法的表现,这直接导致一些人信权不信法,导致有的人遇到矛盾与纷争,不是到法院打官司,而是千方百计得到领导的批示,为了引起领导的重视,甚至不惜策划破坏社会稳定的越轨事件。人们不相信法律甚至对法律冷漠绝望,这是法律权威严重缺失的征兆,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大忌。因此,邓小平强调要在我国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的思想,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法治社会建设必须以消除权力过分集中现象为突破口。英国法学家詹宁斯(Sir IvorJennings)认为,法治必须具有分权之意,如果各种权力集中于一个机构,那么我们看到的就是独裁或专制,就是潜在的暴政。权力过分集中是法治的最大威胁,一旦权力过分集中,法治就会从人间蒸发,权力必定会主宰一切,法律将沦为权力的婢女,人治的迷雾必然笼罩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诸多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也会形同虚设。邓小平洞悉权力过分集中的严重弊端与极大危害,他对权力过分集中现象的科学分析,对于我们找准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社会建设的突破口与主攻方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三,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在制度问题上痛下功夫。

英国哲学家卡尔波普说过:我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设计使甚至坏的统治者也不会造成太大损害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寄希望于好的统治者的人治模式不可能消除因统治者个人的偶然性和局限性给社会治理带来的不确定性,无法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因此,建设法治社会,设计和确立使坏的统治者身处其中也难以为恶、不太英明的当权者的不足之处能够得到有效弥补的好的制度就显得无比重要。大量的实践经验证明,一些过去靠思想教育、靠监督制约、靠查处惩罚长时期难以解决的严重问题,一旦建立完善了公平合理的科学制度,曾经的老大难问题很快就会成为历史的记忆。当前,在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一些重要领域的制度短缺和制度缺陷仍然大量存在,一部分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有效性、可操作性难以令公众满意,制度的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亟待提高。因此,邓小平强调好的制度的重要价值、强调从制度方面解决各种问题的思想对于当前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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