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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2019-02-03 15:35:03浏览:10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要义(一)党委依法决策是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

一、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核心要义

(一)党委依法决策是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我国决策体系中,党委决策权处于支配地位。因为它居于我国决策制度链条的顶层,是我国最重要的决策形式。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委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从政治体制上看,党委决策是政府决策的依据。党委成员就是关键少数。依法治国要求以法律控制权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的说明》中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明确要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加快推进党委依法执政,构建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二)党委依法决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

我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党委决策法治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就是法治化,在现代国家,决策权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治理现代化要求决策者对民众需要的服务能获得及时和高效的满足。近年来,一些地方党委任性而带来的决策失误现象屡见不鲜。如何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是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通过法律途径和制度治党,对党委的决策权进行规制,实现法治化,使其既高效运行,又承担责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举措。

(三)党委依法决策是将依法治国引向深入的现实要求

当前法治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党委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多年来的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权力得到制约,但对党委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尚未实现根本性突破。没有党委依法决策,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就会流于形式。党委的领导权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的制度管控,势必影响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正。只有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快推进党委依法决策,才能有效推进依法治国,并解决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

(四)党委依法决策是治理腐败的有效途径

腐败产生的主要根源在于公权力失控。党委及其主要领导者权力过大,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是因为法治方式没有运用到党委决策中去。长期以来,说教式官员自律、运动式高压惩处虽可收到反腐的一时之效,但并非治本之策。要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就要在体制机制上强化对党委权力的制约,要在权的产生、运行、监督等环节上用法治的手段进行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党委依法决策,就是要把党委决策权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使反腐走向法治化。

二、影响党委依法决策的主要因素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将党委会制度定位为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从此,这一定位就成为党委会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党委会的制度建设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党委依法决策,虽是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定义,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制约党委依法决策的因素还不少,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党内的权力过分集中态势助长了家长制作风。从党内的权力结构,即党代会、全委会、常委会之间的权力关系看,党代会是党内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党代会的权力高于全委会,全委会高于常委会。而实际运行上,常委会成为权力中心,权力往往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格局:党委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之前,不招开全委会,即使召开全委会,不是党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而且变成了布置工作,下达任务。因此,不少地方、部门和单位的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比如:选人用人,初始提名权集中在一把手手中;议事决策一言堂,重大决策不按程序办,先决策后论证;财务支出的审批权缺少有效制约。二是党委对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难以把握。突出表现在:一把手在重大决策中的权责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对哪些是重大问题的标准没有科学的界定;决策程序规范化程度不高,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三是对党委重大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虽然说党委、纪委、党代会、上级党委和上级纪委,以及党员群众都是监督的主体,但普遍存在着运行不畅、监督不力的问题。在责任追究中,责任主体、责任轻重,以及造成决策失误的主客观原因难以论证和确认。

三、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的构想

如何在总揽全局中做到依法执政,依法对重大问题作出科学决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顶层设计和系统规划。

(一)提高关键少数的法治思维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里的关键少数,养成运用法治的理念思考问题的习惯,并使之成为一种信仰,把法治思维作为执政履职的办事依据和行为准则。把工作思路放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谋划。无论是党领导依法治国,还是党依法执政,都需要党委成员有坚定的法治定力、法治思维和依法决策能力,理应成为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执政能力和水平不可或缺的内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重大改革事项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发挥党委在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协调各方利益、凝聚改革共识、化解社会矛盾、共享发展成果等方面的核心作用。

(二)构建党委对重大问题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近年来,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在不断提高,但由于人治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听取群众意见不够,专断决策、违法决策、拍脑袋决策的现象还比较严重,而一些关系民生改善的重大项目,因少数群众不理解又不敢拍板决策。因此,要进行党委决策立法,完善党委内部决策规划。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完善决策程序,推进党委决策法治化。我们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党委决策事关工作大局。要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这样的程序虽然是对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但同样适用于党委决策。而且党委在这方面应该起示范和引领作用,保证党委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体现法的精神。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请基层党代表参与讨论;对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要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并请专业机构评估论证;对带有一定风险的事项,要将风险评估作为决策的前提;对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事项不得上会讨论。党委也应设立具有政府法制办性质的机构,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决策事项是否在本级党委的职责范围内,决策内容是否于法有据,与现行政策是否相协调,是否符合决策程序。最后形成的决策要体现党委多数人的意见。

(三)实现党委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实现党委决策法治化。而党委决策法治化的核心要素是责任追究。早在2009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就已明确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并对相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对此作出更严格的要求,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我们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这就决定了很多重大决策是由党委作出的,同级政府只是执行党委的决策,但在遇有重大决策失误时,会出现由行政相关领导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而事实上,即使是行政首长,在党委决策时也只有一票。所以,应在明晰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强化党委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目的是为实现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以避免不负责任的决策。重大决策终身追究责任的担责方式,可以分为政治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三种形式,不同的责任形式适用于不同的决策行为,行为不同其责任后果应有所区别。党委重大决策与国家和人民利益息息相关,规范决策权是为了防止权力任性,这既需要用正当的法定决策程序去保障依法决策机制的运行,更需要完善追责制度去维护依法决策的权威性。党政领导干部,要提升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实施的能力,特别是要增强现代政党治理理念,摒弃人治思维,让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重大决策依法成为一种习惯与自觉。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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