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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维度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研究

2019-02-03 15:37:10浏览:44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联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和目标是民主制度,核心与保障是严格依宪依法办事,关键组成

一、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联系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和目标是民主制度,核心与保障是严格依宪依法办事,关键组成部分是权力制约。现代社会民主观念下的依法治国是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的有机结合。要想达到高水平的治理能力,就必须有科学的治理体系作为支撑,而要想发挥出治理体系的最大效能,就必须不断提升治理能力。因此,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二者相互促进、相互依存。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具体表现为:首先,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评判标准。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命题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又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对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了进一步阐释。全面深化改革, 诚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 要高度重视并运用好法治思维和方式,以法治作为其根本依据。

这也表明了法治对于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改革和法治必定会有矛盾和冲突,但必须始终坚持不逾越法律这条红线,坚守法治这一评判准则, 即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全面深化改革,而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而,国家治理现代化亟需突出对法治的重视以及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其次,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下不断推陈出新,向前发展。

从1978 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到2012 年党的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历经34 个春秋,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面有了质的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的现代化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使法治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公平公正。在新的十六字方针的基础之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规划,根据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各项任务和要求,提出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权和检察权依法行使等具体任务,为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我们应充分发挥法治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监督和指导作用。依法治国不仅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评判标准,同时也是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路径和必要选择。

二、依法治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化有利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反过来又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效能的实现。而依法治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都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一) 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只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法治基本方略、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张以及党的政治纲领和政治方针, 才能充分体现法所具有的价值属性, 并发挥其普遍的强制力和约束力。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构建需要法治,国家治理的制度和体系最终还需依靠法律。法律作为国家治理制度的载体,具有法的普遍价值和效力,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法律规范并保障了社会治理、政府治理中主要制度的设置和实施, 而这些制度不能任由相关部门自行制定和设置,否则整个国家便会方寸大乱。现代化维度下的国家治理,其治理主体呈现出多元化趋向。在国家治理中,政府和社会既是主体又是客体,制度又是由自己制定,因而对自己的行为存在权力和利益自保是难免的,这也是自控力和约束力缺乏的重要表现。这样既有悖于法的基本价值诉求,且相对于社会上的其他人来说都是极为不公的。因此,将政府治理和行政管理等主要治理制度体系纳入法治框架内迫在眉睫, 整理和清除某些现行的行政制度,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把行政制度中行之有效的成分和内容纳入法律的范畴,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三、依法治国维度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分析

当前, 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是国家的使命责任,也是社会以及每个公民应承担的责任,在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引导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凝聚社会各种力量,形成政党、政府、政治家、社会、人民群众共同治理的局面,进一步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高国家治理的法治能力,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相结合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性质、任务和方向上大体一致,依法依宪执政,必须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治国理政的能力。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相结合。从执政思维方面来讲, 我们必须增强法治意识,抛弃人治的思维方式,用法治理念巩固执政基础,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思考、分析和处理国家社会治理中的问题,以法律为参照制定出可行的方针政策、作出决策和部署。从执政方式上讲,必须坚持依法依宪执政,做好遵守宪法法律的榜样示范,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提升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持续发展的能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指出:要完善党的法治决策机制,使各项政策和法律的优势都能得到发挥,以促进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和法律之间的互联与互动。新时期,应善于把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相结合,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上升成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

从执政意识方面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将依法治国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意识的提升,法治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我国,宪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宪法法律体现的是党的意志、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根本保证。同时,科学地进行权力配置和权力结构调整,并设置好一定的制约手段以平衡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权力间的关系。另外,应使各项权力和制度透明公开化,并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积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提高科学立法能力,实现法治体系现代化

立法在法治体系中始终发挥着引领和推动的作用。到2011 年, 我国已经制定了国家法律236条,行政法规690 多条,地方法规更是多达8600 多条,并对各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清理和补充[7]。现今,虽然涉及社会关系的各法律部门已经建成,所有的法律部门中的基本法律也已制定,但科学立法的能力仍然有待改进。第一,立法质量有待提升。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首要前提是立法能力的提升, 而立法质量则是法治能力的重要衡量标准。同时,科学立法中的法必须得是善法和良法。福山曾说过,在一个和平的社会,大多数人都会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并不是因为他们做了一个理性的利弊测算,而是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是公正的,遵守法律已成为一种习惯。第二,立法机制有待创新。立法机制是由立法权的取得、立法权的划分、立法权的运行等有机体组合而成。目前,我国立法机制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立法权分配不当,立法权运行存在缺陷,地方立法权的启动、运行易受法外因素影响等。因而,要想构建科学民主的立法机制,就必须科学合理地划分或分配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第三,立法民主化有待改进。立法民主化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其核心就是在一个公开、公正的制度框架内,各社会主体之间理性协商、平等博弈和互相妥协, 法律绝非个人或少数人意志的产物。第四,立法系统性有待增强。法律部门应结合废除、修改、制定等多种方法和途径,切实提高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的成效。因此,要在提高科学立法能力的基础上,提升立法质量,创新立法机制,推进民主立法和系统立法, 实现国家法治体系的现代化,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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