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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善治视域下的二程法律思想

2019-02-03 15:37:30浏览:413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志诚与才足善治的前提所在在善治模式中,责任性特别地指与某一特定职位或与机构相连的职责及相应的义务,意味着管理人员及管

一、志诚与才足善治的前提所在

在善治模式中,责任性特别地指与某一特定职位或与机构相连的职责及相应的义务,意味着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公众尤其是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因此善治更为强调讲求公众尤其是管理者的责任性问题。而责任的担负和实现,对管理者提出相应的衡量标准和要求,从实际意义而言,具有良好素质、清正廉洁的管理者成为善治的前提所在。与现代社会管理模式相比,历代中国王朝要实现治国安邦的目标,都需要君主圣明和臣子贤能的双重实现。但在历代君主都是圣明之主的假设前提下,臣子是否贤能的意义尤其重要。正如程颐所说天下之治,由得贤也。天下不治,由失贤也。二程进而对贤能臣子提出具体要求,大臣当天下之任,必能成天下之治安,则不误君上之所倚,下民之所望,与己致身任道之志,不失所期,乃所谓信也。

即是说贤能臣子要坚持远大志向,上不负君主之信任,对君主忠心耿耿,下不负民众之期待,对人民尽心尽力。简单说来,要达到贤能臣子的标准,起码要具有两个条件: 一、对君主必须忠心赤胆,即志诚; 二,要有相当的处理政务的才能,即才足。可谓志诚与才足缺一不可。从某种意义上说,二程对管理者衡量标准与善治模式对管理者的需求是相通的。具体在法律思想方面,管理者的志诚无需赘述,二程对管理者的才足问题的深入探讨,无不闪烁着善治因子。在国家善政模式下,二程认为必须由以明君为首的管理者进行制法、执法,才可以保证法的正常实施。对于制法者。程颐指出: 先观雷电之象,法其明与威,以明其刑罚,敕其法令。

君主通过观察雷电等自然现象,根据其特性( 明与威) 来制定法律。同时圣明之主,无不好闻直谏,博采刍荛故视益明而听益聪,纪纲正而天下治; 昏乱之主,无不恶闻过失,忽弃正言,故视益蔽而听益塞,纪纲废而天下乱; 治乱之因,未有不由是也。纪纲即法度,其正废的关键在于统治者的能力,即所谓的圣君或昏君。如果统治者是圣君,善于纳谏,博取群思,制定正确法律,才能使国家秩序良好。反之,国家由于法度荒废而导致天下大乱。因此二程从唐以来法度荒废的史实出发,认为只有管理者掌握治理国家的大纲和具体条目,才能做到提纲挈领,有条不紊,正如天下之治,如网之有纲,裘之有领,举之而有条,委之而不紊也。其次对于执法者,二程认为执法的关键在于人才,善言治天下者,不患法度之不立,而患人材之不成。善修身者,不患器质之不美,而患师学之不明。人材不成,虽有良法美意,孰与行之? 师学不明,虽有受道之质,孰与成之?此处所强调的是人才在执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假若缺乏精于法律和善于执法的人才,法就不能确立落实,徒有善法罢了。另外二程尤其重视狱官的作用,程颐曾与他人有一段对话,其中人注拟差遣,欲就主簿者。问其故,则曰责轻于尉。某曰: 却是尉责轻。尉只是捕盗,不能使民不为盗。簿佐令以治一邑,使民不为盗,簿之责也,岂得为轻?或问: 簿佐令者也,簿所欲为,令或不从,奈何?曰: 当以诚意动之。

今令与簿不和,只是争私意。令是邑之长,若能以事父兄之道事之,过则归己,善则惟恐不归于令,积此诚意,岂有不动得人?问: 授司理,如何?曰: 甚善。若能充其职,可使一郡无冤民也。程颐明确指出地方管理层中县令、主簿和尉三位一体的职责关系,即县令总管地方事务,主簿辅佐县令教化百姓,尉从事捕盗,维护一方治安,三位一体、职权分明的关系对于地方治理的良性循环是缺一不可的。而对于他人认为治狱之官无所作为的观点,程颐指出如果狱官能充其职,可使一郡无冤民也,即说一郡之狱官能否胜任其职,关系到基层封建政权的稳固。虽然二程的法律思想建立在封建制度基础上,但其围绕着志诚与才足,对制法、执法人才的培养和选择等方面是具有独特见解的,对善治思想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二、德刑兼顾善治的最佳呈现

二程素以天理为标准来评判历史发展和治理国家社会。与其天理学说相适应,二程认为先王之世,以道治天下; 后世只是以法把持天下。三代之治,顺理者也。两汉之下,皆把持天下者也。尧舜禹三代之治是后世历代统治的典范,属于道治。但后世破坏以道治国的准则,以法来把持天下。在二程的理学体系中,天理是道,天理治天下就是以道治天下,即崇尚道治,并以法治体现道治。对于法治与国家管理关系,尽管二程强调以天理治国,但不排斥法治,相反地高度重视严峻刑法对封建政权所起的巩固作用。为了实现齐家治国,二程认为以法作为治理社会的准则。治其有家之始,能以法度为之防闲,则不至于悔矣,治家者,治乎众人,苟不闲之以法度,则人情流放,不至于有悔,失长幼之序,乱男女之别,伤恩义,害伦理,无所不至,能以法度闲之于始,则无是矣。故悔之也。二程认为治家之始若以法为纲,就不会出现尊卑失序、天理沦丧等违背社会秩序的现象。从家到国,故为政之始,立法居先。

凡为政,须立善法,后人有所变易,则无可奈何。虽周公,亦知立法而已,后人变之,则无可奈何也。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④统治者为政之始,首要之事是制定法律,通过立法规范人民的行为,进而夯实封建统治的根基。立法要立善法,善法是由圣贤诸如周公所制定的法,使后人得以效仿,但不便轻易改变以扰乱统治秩序,应保持其稳定性以巩固统治秩序。以法来实现齐家治国的目标,本质最终在于维护巩固封建政权的根基。二程还认为刑罚是统治者镇压、驯化人民的工具之一。初以阴暗居下,下民之蒙也。发下民之蒙,当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后从而教导之。治蒙之初,威之以刑者,所以说去其昏蒙之桎梏,桎梏谓拘束也。不去其昏蒙之桎梏,则善教无由以入。既以刑禁率之,虽使心未能喻,亦留畏威以从,不敢肆其昏蒙之欲,然后渐能知善道而革其非心,则可以移风易俗矣。程颐认为百姓生来气质昏蒙,易于为所欲为,无法接受圣道教诲,进而扰乱社会安定秩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要去除百姓之昏蒙桎梏,就必须用严刑控制其言语,即使昏蒙短时不能解除,但百姓由于严刑而逐渐服从封建统治教化。这就是治蒙以刑,严刑成为教化的前提。可以说,二程认为法在封建统治中一方面起到维护和稳定封建政权的作用,另一方面起到驯化、镇压人民的作用。其本质是强调法是封建统治中的重要工具。

结论

对于传统的儒家伦理型社会的中国,我们需要的是将古代中国传统文化朝现代伦理进行建构和转化。相应的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我们对传统文化理念的转化,使其更能符合现代社会治理的伦理要求。在现代善治与法治的关系中,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社会实现善治需要健全的法治,需要公平的法律,需要尊重法律,需要建立相应的措施。本文试图从善治理论出发,从志诚与才足善治的前提所在,德刑兼顾善治的最佳呈现以及公平公正善治的实质体现等三个方面探讨善治视域下二程法律思想。当然善治理论与二程法律思想中体现的善治因子既不存在直接的继承关系,也不是同一时代的产物,但是二程法律思想包含丰富内涵和实践经验,对现代善治思想建设是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的,这就是古代思想的现实作用和影响意义。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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