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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从《普通法的精神》看全面依法治国

2019-02-03 15:38:00浏览:79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以司法民主促进司法专业化庞德以星期日上午会议的例子指出普通法中的法律至上原则。国王有无审判权呢?法官

一、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以司法民主促进司法专业化

庞德以星期日上午会议的例子指出普通法中的法律至上原则。国王有无审判权呢?法官柯克认为,根据英国法律,国王无权审理案件,即使国王拥有丰富的知识、非凡的天资和天赋理性,但他对法律并不熟悉,案件是按人为理性和法律判决的,而不是依照天赋理性。柯克指出: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庞德进一步指出:司法行政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的轻松活,由普通人直接来执法或直接操纵审判过程,就像由普通人直接行医或控制治疗过程,由普通人指挥军队、控制军事专门技术一样,都是不大可能的。

司法本应该是而且必须是专业化的,它应经由法官而且只有法官才具有审判权,其他任何人和任何权力都无法干涉法官的审判权,干涉司法独立。那么我们所强调的司法民主是否与庞德的思想矛盾呢?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何为真正的司法民主。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加之政府权威的相对不足,使得社会缺乏一个主持正义的平台。此时,媒体似乎在扮演着一个权威的角色,成为社会正义的捍卫者,媒体成为民众维护权利的一个渠道,成为民意的聚集地和民众意见的表达地,媒体审判民意审判成为新的代名词,司法迫于媒体和民众的压力往往顺应民意进行审判或者改判,这似乎是司法民主的体现。然而真正的司法是必须经由法官依据法律来审判的,司法民主中民众和媒体更多的应该是监督的角色,而不是大多数人认为的让普通人进入法院与职业法官们共同行使司法权,从而实现法律与民意的制度融合。

司法必须是专业化的,必须经由专业训练、具有司法经验累积的法官依据法律来审判,所谓的民意审判已经破坏了司法的权威和司法本身,更何况民意是否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呢?司法民主指的更多的是司法人员产生的民主,司法环境的民主,司法程序的民主。而广大人民在司法民主中更多地起到有序参与监督的作用,让审判在阳光下进行,排除各种金钱、人情等司法腐败。民意可以用来监督和质疑司法,而且必须需要真正的民意来推进司法的改革和司法的民主和进步,司法部门应针对民意进行回应,解除质疑。那么,怎样更好地做到司法民主呢?无疑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利器,司法公开应更广泛、更全面、更深刻地进行,使司法在阳光下进行。民众经由公开了解司法,监督司法,既而推进司法专业化。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例。人民陪审员本来作为民众参与司法的渠道,却广受诟病,原因在于人民陪审员来源上不代表人民,更多的是法院的一种制度形式;人民陪审员的职责、任务不清等。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尽到设置人民陪审员的初衷。其实,人民陪审员应在自愿报名,广泛选拔,抽签决定的基础上,全程监督案件。

人民陪审员不是用来审理案件的,他们也审理不了案件,更多地是防止腐败的发生。人民陪审员应对与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传统观念不一致的地方提出异议,法官负责解答,对于人民陪审员正确的建议要采纳,错误的应予以及时解惑。这个过程要求司法全面公开,让人民陪审员全面了解案件,全面了解审判的依据,这样才能尽到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才是真正的司法民主。

二、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庞德指出法律至上原则是普通法的基本原理之一。一旦宪法对权力进行了限制或者对其行使规定了一定程序,那么普通法院将拒绝执行超越这些限制的任何行为。普通法院的这一态度在法理上称为法律至上原则。法律至上即在法律范围内,依据原则、理性办事。庞德充满信心地断言法律至上原则将永不磨灭。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法律至上无疑应该成为全社会的观念,然而这一观念要在我国确立困难重重。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时间太长了,花样太多了,创造了太多辉煌的同时也造成对当今某些地方的危害太大了。在传统法律文化中,人们信权力而不信法律,在领导干部心中,自己是为民作主的,自己要通过手中的权力建功立业。官本位思想深入人心,尤其深入领导干部心中,以至于依法治国的今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领导干部的依法办事和依法用权问题。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党和政府的全面自我革命。当然,我们的党和政府本身是好的,但是党和政府中的一些人的腐败,滥用权力,使得政府官员、领导干部在民众中的形象遭到极大破坏,这种现象不解决,这些少数不清除,法治就难以实现。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本应该是做出表率的领头人,然而权力的特殊性决定了领导干部最有可能坚持依法行事,但也极其容易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为此,首先,领导干部要明确自己的地位,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领导干部真正价值的实现是投身于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没有人民,领导干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不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也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价值。所以,领导干部与为人民服务是统一的,领导干部的存在因为人民,其存在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其次,领导干部必须养成法治思维。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服从法治的要求,以法律规范为基准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领导干部要在法治的范围内为人民服务,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坚守法律的红线,不触碰法律这个底线。最后,要治治做官当老爷的习气。我国的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而且依然在悄无声息地发挥着作用。观念的东西是根深蒂固不易轻易革除的,领导干部有什么样的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口中法治,心中官老爷,这永远无法做到依法办事。领导干部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强者,必须进行自我革命,彻底革除深藏心中的历史角色,彻底革除心中的当官作老爷当官就要升官发财的观念,更多地是应该把当官看成一种高难度、高风险的职业。办不好事情,这是自己的失职,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工作做得好,这是应该的而且是必须的,并不是多么高尚的。

三、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构建法治社会

庞德认为:就每个公民而言,在行为中要有坚定意志守法,而且看到其他人亦是坚定地遵守这些法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然而法律不是自己实施的,法律不是空洞的法律条文,它需要民众的信任和支持。由于传统或习惯的不足,我国的法律体系还很落后,法律在实施上还面临很多的挑战,法治的观念还没有在全社会确立,法治的环境还没有形成。面对这一系列困难,法治社会的建立成为一个急迫的需求。法治社会是一个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则,以法律办事,依规则办事,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的社会。法治社会需要全民的法治观念的确立,需要全民法律信仰的确立。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必须建立法治社会,让全民参与到依法治国建设过程中,实现人民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实现人民法治观念的转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依然有很多的困难,其中最大的困难是我国法治观念在民众心中的缺乏。在中国的法律史上,法律只是统治的工具,人治的观念深入人心,中国传统社会生活中缺少法治的传统,中国人没有真切感受过法治生活,没有法治生活经验的积累。有什么样的生活,就有什么样的法治,两千年没有法治的生活,使得如今法治社会的建设困难重重。传统的缺失,使得当今的中国社会生活无规则,中国式过马路等现象常见;社会公德无底线,甚至出现毒奶粉这么寒心的事件。梁漱溟曾指出:中国人的生活显然可见有下列四大短处,第一便是缺乏法治精神:亦即事事不按照法律来办,执法的精神不够,而且很容易徇情。法治社会要靠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努力,靠每一个社会成员一点一滴的付出。法治社会的建立,也是一个冲破固有传统法律文化,确立新观念的过程。首先要革除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国的传统社会呈现明显的畏诉,一方面自身害怕,另一方面社会认为诉讼就意味着自身的不清白,即便是你有理。

这就造成了人们处理问题的方式更多的是不合法的途径,即使诉讼,也是托关系找后门,等等,这依然是中国法治生活的常态,法治建设的国情。其次,要形成对法律、法庭、法官的敬畏。传统社会中人治观念深入人心,法治是舶来品,人们目前还没有完全接受。法治社会必须敬畏法律,但法律必须是良法;敬畏法庭,但法庭必须是伸张正义的舞台;敬畏法官,但法官必须是正义的化身。最后,要在全社会形成基本准则,固化社会公德。社会基本准则的形成,规则意识的深入人心,社会规则共识的达成,将使得规则的底线不可触碰。庞德指出传统的法律观念占据我们民族精神和道德风貌如此大的部分,要革除它们,则需要用比法律和政治的改革更大的力气。一方面,我们需要花很大力气来革除传统中的不利于法治的道德风貌,发掘法律传统中的精华,法律文化中的精华;另一方面,我们要建立自己的法治传统,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体系,不能一味地学习西方,应该让我们的法治体系融入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引导我们的民众更好地进行社会生活。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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