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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及其现代意义

2019-02-03 15:39:16浏览:7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理论( 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哈特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他也承认法律会受到传统道德的一

一、哈特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理论

( 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哈特承认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他也承认法律会受到传统道德的一定的影响。但是他认为并不能因此就证明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就必然要符合一定的道德或服从于一定的道德,甚至于法律的合法性或法律效力也要来源于一定的道德。他还对法律实证主义这一概念的解释是: 这里我们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思是法律反映或符合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所以说哈特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一定的自然法的特征,这也是他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大特征。哈特提出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理论更是集中体现了他对自然法学说部分妥协与认可。哈特和自然法学家一样,认为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目的,因此需要一些行为规则来保障人类这个最基本的目的,也就是所谓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

哈特基于对人性的认知以及自然界的事实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的基本内容。1、人的脆弱性,因为人类是脆弱的、不堪暴力袭击的,所以必须有反暴力的法律规定; 2、大体上的平等,虽然每个人之间是有体格、智力等方面的差异,但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基本平等的,所以人类需要相互妥协与合作,以避免互相伤害; 3、有限的利他主义,即人不是绝对的坏或者绝对的好,既非魔鬼也非天使,人虽然有自私自利的一面,但是同样对利他的情形会有同情心,会存在有限的关注; 4、有限的资源,即人类生存所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并不是无限的,稀缺的自然资源就必然要求财产制度产生的必要,为了提供自然资源利用的效率性,就需要劳工分工以及财产交易; 5、有限的理解和意志力,即大多数人能够理解法律与规则的重要性,能够理解让渡部分自然权利实际上是会得到互利互惠的结果; 但另一方面,对长期利益的理解或者是意志及自制的力量则因人而异,人有自私利己和短视的特点,因而必须有一个强制制度下的自愿合作。

( 二) 法律的规则属性

奥斯丁所提出的法律命令说认为法律不过是主权者所发布的命令,要求被统治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并以制裁作为该命令的后盾。主权、命令、制裁构成了法律最基本的三个要素。哈特反对奥斯丁的这种主张,认为这种所谓的法律命令说极为简单、荒谬,根本无法囊括法律制度的多种复杂性特征。他认为一个法律制度的基础,为个人和官员提供了确认主要义务的权威性准的规则。哈特认为真正的法律社会不仅仅要有主要规则,更重要的是应该有次要规则,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的发挥其最重要的功能指引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次要规则才能够使法律真正的成为法律,并在社会中发挥着法律应该具有的作用。

二、哈特的实证主义

对于现代法律精神的指引几千年的法律思想以及传统的价值观念的影响,我国对于程序法的价值一直没有充分的认知和重视,过分迷信客观真理的存在导致在我们司法实践中亦忽视了程序性价值,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对于我国现代法律精神的塑造有着重要的指引作用。

( 一) 尊重法律具有的内在伦理价值

规则不仅具有法的形式要素,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体现法的实质内容,也就是包含着社会的基本价值。虽然法律规则理论强调不以道德为基础来判断法律的效力,但是法律与道德仍有所联系,因为两者都是来源于社会的现实。法律规则说把法律的基础建立在社会存在的自然事实基础上,法律本身就蕴含道德底线,纠正法律命令说存在的敝端。仅把法律当作纯粹社会控制手段,而忽视法律内在价值伦理法治理论是不可取的,法律不应成为一种专制的工具才能保证法治应有的目标。法律伦理的蕴含使法律有着更广泛的现实基础,使法律遵守更加可能。

( 二) 尊重法律独立性,反对法律意识形态偏见建国之后,中国法律的不稳定性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我国法律受意识形态偏见的影响。由于建国初期特殊的社会环境,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在短期内是有利于当时社会生产的发展与恢复,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作为社会一定时期的政策是合理的,可以随着现实的需要迅速变化。但随着社会的稳定发展,法律应具有其稳定性。法律作为一种规则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 以便入们的相互交往各行为。所以,如果法律经常变化、朝令夕改,即使是法律再公正,条文再细密完全,机构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再高,还是等于无法这种变法中,人们往往无所适从。因此要实现我国法律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就必须消除意识形态的偏见。

( 三) 尊重个人价值的多样性法律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行成的行为规则,尽管人的价值追求不同,但正是这些不同的价值追求过程形成人们愿意普遍遵守的规范。个人价值的多样性与遵守集体的法律规则并不矛盾,法律的遵守不在于以一种价值去压制另一种价值,而是实现不同价值之间的宽容与和谐。在法律实证主义的规则理论中,法律是一种人们自愿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是一种最低程度上人们达成的共识,人们在客观上遵守法律的背后,可以有着不同的目的,法律是对人的行为的调节,而不是驯化,因而对法律的遵守就有更稳固的基础,可以适应社会日趋多元的、复杂的发展要求。

三、结语

由于受到柏拉图哲学思想的洗礼,哈特一直深信人可以受到自身理性的控制,从而挣脱低级欲望的摆布,而对社会现实的了解也并不能扭曲他对世界的认识,只是加深了他对社会的体察和烦死。而同时,一个社会科学家对于社会现象的观察和了解又对他的学术观点有所影响,由于他所调查的一名苏格兰工人因涉嫌间谍罪被处以死刑,让他看到死刑的残酷性,因此它后来坚决支持废除死刑,可以说,实证分析法学家的理性气质和忧郁而深沉的人文关怀在哈特身上得到了完美的统一。本文的最后,笔者想引述哈特教授自己的一段话来作为结尾,1988 年,大卫舒格曼( David Sugarman) 在采访中请哈特总结自己对于法哲学的贡献,他是这样说的我无法总结。我不知道该从何说起我希望我的工作能使人们以一种开阔的眼界来看待法律的性质及法律制度运作中出现的问题; 我也希望我的工作可以让大家以某种精确感、表达的明晰性以及对细节的注重来面对法律问题。宏观上的辽阔眼界和微观上的精确明晰,正是哈特留给后世法学家最宝贵的财富和期许。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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