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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伦理与法理

2019-02-03 15:42:10浏览:22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我个人算是一个法学的门外汉,而且是超级的门外汉。甚至到了记不得任何一部法律的总纲或某些具体条文的程度。对一个当代的社会人

我个人算是一个法学的门外汉,而且是超级的门外汉。甚至到了记不得任何一部法律的总纲或某些具体条文的程度。对一个当代的社会人来说,这自然是一个巨大的缺陷。所以,要我在这个论坛上来作这样的演讲,知其不可为而为之,显得有些不自量力。但我还是决定应邀前来,壮着胆子站在这里说话,想必还是有另外的道理在。虽然在实体法的范围内,我是一个大外行,但从自然法的意义上说,在尊重法律权威的同时,我更愿意相信伦理与道德的力量,相信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一样,都必须接受一些确定不移的法则,即自然法的支配,自然法赋予人们某些基本的权利即自然权利,并且构成一个国家实在法体系的基础,或者说基本前提。

古罗马人西塞罗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更是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它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这其实就已经引出了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涉及到了法理与伦理有史以来便存在一种表面看来互相对立,其实在实际的运作中却又互为表里的深层关系。换句话说,就是伦理与法理间始终存在某种巨大的张力又存在着某种更强大的合力。就中国的情形来看,虽然早在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时期,就有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的产生,更有如管仲、商鞅、李斯等法家人物在国家体制层面上重刑名赏罚的制度建设与具体实践,但在以儒家和道家为代表的主流思想中,还是更愿意相信伦理对个人行为与社会秩序的制约力量。《老子道德经》中有一句话最能代表中国传统中主流思想对伦理与法理的基本看法,老子说: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这个道,多少有些类似于西方人自然法中的自然。德,就是道德,就是制定出某些行为标准,符合标准是好的,反之就是坏的。追求仁,就是要仁慈,仁爱。如果说道、德、仁这样一系列伦理要求还是针对所有人,也就是整个人类群体的,到了讲义的地步,就等而下之了。义是针对一个小群体的,中国传统的武侠小说中,有着大量的对自己小集团讲忠义不惧得失与生死,但对集团之外的人残酷无道的例子。这既违背了大的人伦之道,更与自然法理相冲突。这已经完全违背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的维持人类社会基本秩序的法的精神。

对此孟德斯鸠主张,人类必须创造一种制度,作出一种制度安排,使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德斯鸠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无差别地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义其实也形成某种强势集团对于外部的专制。所以,愿意遵从天然人伦这种自然法则的老子最后也不得不承认,我们这个社会最后会连小集团内部的__义都保不住,因为只要任何大大小小的集团是因为利益而构成的,这个义就不可靠。在不同条件下,利益会转移,会重组,集团就会解体,所谓背信弃义就是这个意思。从语言发生学的观点看,如果没有那么多背信弃义的行为,这个词就不会被人们频繁使用,以至成为一个在今天还极富有生命力的成语。所以,连老子这个把无为而治作为社会理想的人,最后还是不得不承认,人构成的社会最终需要法的强制性约束。用他的话说,就是失义然后礼。这个礼,就是制度创设,制度安排,就是法,就是律法。所以,早在晚清时期,严复除了翻译《天演论》这样的进化论著作外,还翻译过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那时,他的译作名称就叫做《法理》。

他起这样一个书名,心目中一定有个与伦理相对应的企图在。伦理是美好的,但却是非常不可靠的。从中国传统思想资源上讲,自然也有不相信人基于伦理的自我约束能力,而崇奉制度强制的法家一派。法家伦理思想中最具主要色彩的就是相关人性论的主张。在法家看来,趋利避害是古往今来人人固有的本性。这种本性是不可改变的。从思想传承的角度看,法家的人性论观念是对荀子人性恶思想的承续。荀子对人性弱点有更深的体察与揭示。《荀子性恶》中说:目好色,耳好听,口好味,心好利,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情性者也。他认为,正是在人的本能基础上,产生了财产占有欲和好利之心。《荀子荣辱》中又写道:人之情,食欲有刍豢,衣欲有文秀,行欲有舆马,又欲夫余财蓄积之富也。然而穷年累世不知足,是人之情也。同时还认为,人的共同心理是好荣而恶辱,从尧舜到庶民百姓没有什么差别,而人世间最值得荣耀的就是掌握政治权力。他说:夫贵为天子,富有天下,名为圣王,兼制人,人莫得而制也,是人情之所同欲也。

但中国的法家也是有问题的,而且是大问题。他的法治思想只有王权自上而下的管制,没有权力间的互相制约,也少有对庶民利益的同情与体恤。与孟德斯鸠的思想比较,他的缺陷在于没有保障人平等自由的概念,没有分权的概念与权力互相制衡的概念。今天,有国学热,但如果我们对国学中存在的这些思想缺陷没有足够的反思,那是一个极大的错误。在后世发扬光大了儒学思想的朱子,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存天理,灭人欲。基本上就是一个不能实现的理想。所以,今天提倡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修法,完善法律体系,这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这是基于对于伦理的不信任,基于对自然法的不信任,转而进行成文法与实在法的建设。但就目前中国的现实来看,伦理与法理的张力也在此呈现。寄希望在伦理基础上自我制约的人多少反感国家机器利用法律体系形成的强制,这种反感,造成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帮人打官司维权的人没有好的看法,诉状写得好,叫刀笔吏,官司打得多,叫讼棍。

当然,这样的文化心理从严复翻译孟德斯鸠的《法理》以来,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今天的律师成为一个有相当话语权且多金的职业。可是,从一个理想、完善的法律体系层面上讲,律师辩护权的正常施行还有诸多障碍;从老百姓的接受程度来说,律师的辩护如果是为蒙受冤屈的人申张权利,当然没有问题,但为有罪的主张权利,仍有相当的心理障碍。当然,律师的自律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这就决定了,相信法理力量的人也不能因此不信任伦理的力量,只把道德要求看成一个空洞的说教,因为如此也会导致另一个问题的出现。那就是立法者、执法者、说法者也会服从于或附着某个利益群体,利用法律体系的漏洞与缺失,从维护社会正义公平的人,变成为破坏社会正义与公平的为虎作伥者。也就是说,在社会制衡中,伦理与法理,如果过于偏重任何一方的力量,都不能解决社会基本面上的问题。伦理道德的每况愈下,自然决定了法治建设的合法性与__合理性。但失去了伦理道德起码的基础,法律也会失去效能与信用。今天,中国有法不依、循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滥用法权的情形时有所闻,这也是伦理水准严重下降的结果。因为无论立法者还是执法者,首先是一个自然人,一个社会人,是社会的伦理道德氛围决定了他的道德水准,又是这个道德水准使他对法的尊崇,对法的适度运用产生了影响。没有道德伦理制约,就会滥用权力。只要有可能,只要有利益,就会对法理或法律条文进行有意无意的错误解释与歪曲。

所以,法理的正常运用,反而要以一定的伦理标准作为最基本的条件。我们看到,法理与伦理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互相对立的关系,而是一个互相塑造,互相建构的关系。社会公众有一定的伦理基础,法律会得到尊崇。反之,蔑视与践踏法律的情况就在所难免。对此,掌握更多事权的人当然负有更多的责任,比如滥权的官员,进了局子都在悔过书中说,我不懂法,我不学法,如今悔之晚矣。很多人认为,这个检讨很深刻。在我看来,问题是不取不义之财到底是一个法理问题还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而是二而一,一而二的问题?所以,那样的检讨是不彻底的,不是真正的反思。这是上面情形。那么,下面又是如何?我举一个例子。都说成都是一个休闲城市,我作为一个成都市民,非常愿意相信这是真的。但是你开车上街试试,看这个城市市民有没有休闲气质。车速稍慢,后面的人就焦躁,就按喇叭,违反城市交通法规,表达负面情绪,更不要说那些不断变线加塞,占用各种不该占用的车道的作为。

而且,这样做大家没有道德负担,只要不被交警抓到扣分罚钱就万事大吉。何况对一些人来说,钱可以不罚,分可以不扣,更加有恃无恐。这是法理问题,还是伦理问题?表面上看,是法律意识淡薄,其实根本上还是道德伦理水准低下的问题。所以,老子还说: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他的伦理观有缺陷,但他也能看到只相信礼,只看到制度强制性优势的风险。因为完全法理构建的制度,一个只由法律法规条文管束的社会一定是缺少弹性的社会,一旦缺少弹性,再强大的建构也会崩裂。所以,很多时候伦理还要起调节作用。还要通过退守性的宗教的作用来缓冲,需要通过文艺性的言说来教化。今天从国家层面提倡软实力的建设,这是对的,但不能认为这只是为中国文化走出去的这一简单的目的。这种软实力,首先是中华民族本体在精神伦理上自我完善的能力。我在一个会上曾听习总书记引述孔子的话,远人不服,修文德以来之。就是这个意思。

也就是说,只是相信法理,相信制度的强制,而没有道德伦理作为基础,最后,这个制度,这个以严密法律构建的治理体系也会失效。所以,我们要看到法理与伦理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我作为一个基本上还能以伦理管控自己的行为,并愿意在法律框架下协调与他人与社会关系的人,希望我们讨论法治与法律问题,讨论社会管控问题时,不是就事论事,而要以伦理与法理的基本精神为最基本的考量。只有本着这样的精神,这个社会整体才会朝向一个健康的方向。就中国现实来说,伦理是本体的,传统的,而基本的法学思想与体系则是泊来的。不管我们在立法建设和这些具体法的阐释与施行过程中,所参考、借鉴的哪一种法系的思想与方法,都要认识到,这些外来的文化基因在本土文化体上所引起的陌生感与不适感。所以,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伦理与法理的轻重权衡,自然是一个不得不顾及的问题。完全硬性地讲求法治,没有针对施行对象的文化习性兼顾与考量,可能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孔子说:一张一弛,文武之道。这大概可以用来说明伦理与法理在社会治理中所显现的不同力量,和各自所起的不同作用。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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