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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与共和国单一性的维持

2019-02-03 15:43:43浏览:94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维持单一性是共和国的奠基性原则在其最初产生时,或者说在大革命时期,单一制原则无论被人们作何理解,它显然是国民主权之不

一、维持单一性是共和国的奠基性原则

在其最初产生时,或者说在大革命时期,单一制原则无论被人们作何理解,它显然是国民主权之不可分割性的必然结果。共和国的单一性也是作为民族或人民之单一性的一种制度化摹本而出现的。单一性原则以上述两个方面为形式一直维持至今,并且在第五共和国之下,宪法判例赋予了它一种在之前的体制中远未存在的法律意义。

(一)主权的不可分割性

单一制国家之内只能存在一个单一的主权来源。主权本身是单一性的,比尔多(Georges Burdeau)曾写道:因为它存在于一个被视为整体的集体当中,而不考虑地方意愿的多元性或一个政治社会所含有的次要的多元集团的意向差异。共和国的单一性和不可分割性阻止了从内在内容和领土层次两方面对国民主权进行任何分割。在此意义上,不可分割的原则反对立法者赋予地方自治团体过分的内部自治地位,从而打开在共和国内部通往联邦制模式的道路。宪法委员会正是在这种框架内来发展其宪法判例的:如果缺少议会的事前授权,地方分权即使推进到极限也无法赋予地方自治团体一种制定规则的自治立法权,这几乎是不证自明的。

正如法沃赫(Louis Favoreu)教授指出的,单一制国家之中在事实上不能在国家的机关以外存在任何自治规范法源,这与大区制国家不同,与联邦制国家的差异就更毋庸赘言了。虽然,2003年3月28日宪法性法律明确承认了地方的条例权(修改后的《宪法》第72条第3款),但这并没有改变之前的状况。地方自治团体在原则上仍然没有资格直接以《宪法》第72条为基础而行使条例权。如果缺少法律的事先明确规定或者没有法律赋予自治团体必须包含的权限,条例权就不能展开。原生性立法权的单一性尤其体现在国家代表对地方自治团体之活动的监督受到保障,这种监督构成了议会必须予以落实的一种宪法要求。唯一名符其实的、值得指出的例外发生在新喀里多尼亚,由新喀里多尼亚的过渡地位导致了新喀里多尼亚这一地方团体具有某些方面的固有立法权,它采取了地方的法律(loisdu pays)这一表述,并且此种地方的法律能够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1998年7月20日《宪法性法律》和1999年3月19日《组织法》)。

主权的不可分割性显然还意味着,地方自治团体不得享有国际性的权限。其所能缔结的地方合作条约必须处于法国国家的国际条约的遵守框架之内。宪法委员会已经致力于这一点,以便通过无数个保留解释来规范法律赋予海外省的机关与相邻国家商订和缔结国际协定的权限,从而巩固地方机关在此情况下作为共和国代表和处于国家监督之下活动的事实。此外,通过涉及赋予波利尼西亚(2004年组织法确定其地位)在法兰西共和国所承认的国家和领土享有代表权的可能性,或者甚至在特定国际组织中的代表权,宪法委员会关注于明确此种代表权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具有外交的性质。(第2004-490DC号判决)因此,国家在上述所有情况下均保持了国际关系领域的垄断地位。总之,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在此与共和国的单一原则紧密相连,可以将它理解为任何分解国土之行为或任何地方自治团体走向独立的障碍。然而,我们无奈地看到,自1958年以来,好些领土走向了独立,这或者是在宪法原则以外实现的(如阿尔及利亚在1962年独立,法属索马里兰在1967年独立),或者是根据宪法法官对宪法原则(以及尤其是《宪法》第53条第3款)的稍显扩张的解释实现的。共和国的单一性因此并不是国土的不可触犯性的同义语。海外之地方团体的分离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得到了承认。 即使这一权利的实现仍然需要符合若干条件:必须由共和国的有权机关启动;整个过程必须在宪法的框架内,这趋向于排除国际法规则的适用;程序中必须包含征求相关人民同意的环节,且所征求之问题必须合法、明确且不含歧义;最终必须由议会批准分离并决定其适用条件等等。

二、承认多样性是维持单一制国家的保障

如果说单一性曾经长期是一致性(uniformit)的同义语,那么今天的单一性已经容纳多样性了。国家对地方主义以及本土和海外之特殊要求的承认与考虑,甚至能够对单一制国家的永久性构成一种保障,单一制国家成功接纳了地方自治并且通过地方自治防止了冲突和排斥的主要风险。多样性远没有对单一性构成威胁,它因此能够表现为维持单一性的一种条件。在此意义上,晚近的宪法演变已经导致地方制度多样性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并且允许法律在领土功能方面的多样性日益增加。

(一)地方组织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人们都肯定共和国的单一性意味着任何类型的地方自治团体(市镇、省和大区)都按照相同的框架来进行组织和管理。易言之,它们中的每一类都必须包含特定数量的基本属性,从而缔造出其制度同一性(identitinstitutionnelle),宪法委员会曾在其1982年12月28日第138DC号判决中提及一种适用于全体大区的共同法,在其1982年12月28日第149DC号判决中提及一种市镇组织的共同法。在相同的意义上,1982年12月2日关于海外省的第82-147DC号判决,曾宣告一项为海外省和海外大区建立独特议会的法律为无效,因为它没有遵守省的制度同一性原则。不过,1984年7月25日第84-174DC号判决认可海外大区和海外省可以减损省和大区权限的共同法,但它必须具有受限制的范围并且不得导致本土团体关系间的过度差异。然而,由于《宪法》第72条第1款允许议会设立其他地方自治团体,宪法委员会因此以这一规定为基础允许议会赋予特定团体以一种特殊的地位,从而使此类团体成为同一性样本以外的特殊类型(前述1982年2月25日第82-138DC号判决)。巴黎(1964年法规)、马约特(1976年12月24日法律)、圣皮埃尔和密克隆(1985年6月11日法律)就都属于这种情形。同样,宪法委员会在1991年5月9日的一项判决中承认,科西嘉可以视作为特殊的地方自治团体,具有原生性的制度框架,这已经接近一种政治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了。宪法委员会同样判定有限的差异可以发生在同一种地方自治团体内部相互之间,以便使地方特殊性得到考虑。

在1982年,宪法委员会也承认了地方自治团体的制度框架的调整,首先是以大区为基础的调整如科西嘉(1982年2月25日第82-137DC号判决),然后,是以市镇为基础的调整如巴黎、里昂和马赛(1982年12月28日第82-149DC号判决)。然而,这一判例仍然是不够明确的,地方自治团体的类别统一性仍然在过多的领域继续存在。因此,在关于海外规划法的2000年12月7日判决中,宪法委员会对允许任何海外省将来具有自身的制度性组织的规定进行了一种中性解释,认为这种可能性不能超出宪法第73条所确定的限度,该条不允许海外省具有一种与本土省差异过大的组织形式。2003年发生了一个显著的变化。2003年3月的修宪在事实上消除了地方自治团体尤其是海外团体之间地位过度多样化的障碍。因此,《宪法》第74条规定的海外团体应具有能反映其在共和国内之自身特殊利益的地位,易言之,也就是一种量身定做(sur mesure)的地位,这能够赋予它们一种更高度的自治,正与波利尼西亚的情形类似。而且,新的第72-4条允许海外地方自治团体的体制和地位之变通(第73条和第74条规定的体制的相互转变),当然,这样的变通必须以当地人民予以同意为条件。此外,2003年修宪还扩大了议会的权力,即有权设立新的地方自治团体以及对它们实施合并(第72条第1款)。但地方自治团体的合并在实践中显得较为困难:因为科西嘉的选民在2003年7月6日的公决中拒绝通过合并科西嘉已有的两个省来设立一个单一的地方自治团体。而且,阿萨斯大区的两个省的合并也在2013年4月7日的公决中遭到了否决。修宪为地方组织的多样化打开了方便之门,但这道门在实践中还没有被穿过。适用于国土不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的差异化,就多样性而言却已经显得更加清晰了。

小结

单一性原则按照其最初的功能是为了防止任何联邦主义的偏差,这一原则已经长期被视为地方分权的障碍,任何朝向更多地方多样性的演变都受到这一原则的抵制。如此一来,国家的权力必然导致地方团体的虚弱无力,地方团体也淹没在同一性的制度模型中,从而持续处于同一的国家法当中,而国家法很少考虑地方的特殊性。在1968年,戴高乐将军在谈到法国时就已经认识道:几个世纪的中央集权努力,对实现和维持法兰西统一曾是长期必需的,但从今以后,尽管各省的分歧不断缠着法兰西,中央集权已经不再必要了。55年以后则可以认为,在内容焕然一新的单一制原则和已经受到强调但在适用中有所克制的地方自治这二者之间,一个令人满意的宪法平衡显然已经找到。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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