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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党纪与法律的关系及其协调

2019-02-03 15:45:42浏览:44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1 党纪的法规范属性公民结社权是社会团体得以生成的权利来源。结社自由缘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制社会结构。亚里士多德先验性地认为

1 党纪的法规范属性

公民结社权是社会团体得以生成的权利来源。结社自由缘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制社会结构。亚里士多德先验性地认为,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人类参与社会团体生活,是优良的生活。结社可以使社会民众通过团体的社会力量完成个人无力完成的社会事业,要是人类打算文明下去或走向文明,那就要使结社的艺术随着身份平等的扩大而正比地发展和完善。政党政治是人民政治结社自由的产物,政党组织是社会群体为了同一价值目标和政治理念而从事政治活动的团体。团体成员遵循的共同价值体现在团体章程中,即政党章程,并为约束成员之行为而实施纪律约束。根据政党制度的不同,发达国家政党党纪类型也不同,一种是以美国政党为代表的松散型党纪,一种是以西欧国家政党为代表的严格型党纪。

严格型党纪的国家政党在党的章程中都明确规定党员对党组织的忠诚义务。在实施竞争型政党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各政党党纪的普遍特点是把严明党纪视为在执政条件下防范执政风险的重要政治保证,或者争取获得执政条件的主要途径。具有执政能力或参与竞选执政地位的各政党,围绕议会选举和选民意向,加大对政党内部的组织纪律控制,严肃党纪,培训党员学习,强化党外社会监督和党内监察监督,维护政党统一和权威。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既不是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关系,也不是西方多党制国家联合执政的各政党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中国意蕴的执政与参政、领导与合作关系,是一种非竞争性的合作型政党关系。在依法治国条件下,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执政。执政党执政的法律地位由宪法确立,并根据宪法实施国家治理即依宪执政。依宪执政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精神、原则与规范治国理政,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其核心是树立宪法权威,实施依宪治国。执政党的执政地位不仅有宪法根据,而且有广大民众的衷心拥护。党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实现执政方式法治化,从而提升党执政的合法性。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首先是执政行为在法律意义上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其次是实现政治价值的合法性,即社会民众的一种价值观念的自愿认同、权威分配的自觉服从。执政党的活动包括执政活动和非执政活动。

由于党在国家中居于执政地位,党对全社会的领导主要通过执政活动来实现,即党以国家政权的名义依法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控,并通过法定的方式进入政权组织,成为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领导党。执政党领导国家政权是通过在国家政权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来实现的,而不是在国家政权之外,更不是在国家政权之上。执政党的具体执政活动是通过其成员的政治行为来实现的。党组织向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选派、推荐领导型公务人员,要求组织成员参与各种国家政治活动,表达民众意愿,在国家事务活动中体现党的宗旨和政治理念,将执政党的治国主张贯彻于国家事务管理活动过程中。各级组织和成员必须体现表达、引导和交流的政治功能,即服从党组织的一致性要求,引导社会民众维护执政党的政治权威,与社会民众平等地实现对话和民意沟通,保证中央党组织与基层党组织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基于执政地位,执政党必须严肃党纪,严格党内纪律管束措施,以使党组织和成员都能够按照党章党规和法律的要求,保持政治廉洁,做到行为守纪守法。在这个意义上,中国共产党党纪是严格型党纪。执政党将党纪作为完善政党组织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增强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治理理念的组织化表达,因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内容,为实现执政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了组织纪律上的保证。执政党必须防止党组织成员在履行国家公务行为时发生背离党的宗旨的不廉洁、不自律、权力腐败现象。党纪既是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准则,也是评价和处置党员腐败行为的尺度和依据。党纪反腐不仅对公权力廉洁高效运转起着直接的监督作用,而且可以营造出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党的纪律和法规是权力监督的依据和标准,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惩治违纪行为是权力监督的重要方式。通过党内执纪,使监督对象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谨慎地运用手中的权力。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纪约束。

从维护和加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的视角看,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纪,是防止党员干部在执掌国家权力时蜕变腐败、侵蚀党组织健康机体的政治保障。对于违反组织纪律、损害组织政治信仰的组织成员,必须施以纪律惩戒,以保障组织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约束每一位成员,使之具有国家法之外的规范属性。从实证法的视角来看,《条例》具有法技术、法运行的一般特质,并具有确定的拘束力和执行力,因而具备广义法的属性; 《条例》虽不符合国家法律的部分标准,但因具备了广义法的特征而获得了社会法和软法的地位。有学者认为,党规应不具备国家法律的地位,因为一旦将党内法规纳入法的范畴,就必须提高党内规范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求,制定起来就要求更加严谨和科学。党规不同于国法的优势恰恰在于其灵活性和及时性。法律是治理成本最高昂的一种规范,其他社会规范解决社会治理的成本低于法律,但社会秩序的形成功能弱于法律。笔者认为,党规党纪虽然不是与国家法律同一层级的社会规范体系,但我国党纪的规范作用对于法治社会的形成具有政治保障功能。党纪党规的制定必须强调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因为作为约束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的规则,不仅对党内规则,而且对国家法律和其他社会群体的行为、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和道德标准都产生重大影响。

2 党纪与法律的关系

世界政党制度比较研究的一个重要结论是: 没有一种政党制度是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合适的政党制度与政治体系所处的国情有一定的相关性。从比较政党的视野来看,在西方竞争性政党体制下,执政党与国家的关系随着竞选结果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关系,但都以宪法为政党活动的最高原则。单一政党无法长期掌控司法机关,国家执法部门与党内执纪机构在组织体制上也不重叠、不交叉,各政党党纪与国家法律分界清晰。各政党都将开除党籍作为处分的最终或最高惩罚; 至于行为人是否违犯国家法律,则需根据司法机关的审查来界定。如德国政党的政党纪律同法律规范存在明确而规范的高低、先后关系。德国政党的党纪最高惩罚只限于开除党籍,而不能对其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置,不能代替司法审查和法律惩罚。因此,德国政党党内纪律约束的政治意义大于其司法意义。由于政党的性质不同于国家机关,因此许多针对公权力( 国家) 的规范原则,只能修正地适用于政党,政党纪律的贯彻与执行因此具有不同于法律规范的一定特殊性与优先性。

在竞争型政党制度的国家中,党纪与法律的界限也是分明的,党纪规范的范围就是规范党员的组织行为。在党员担任公职人员期间,所实施的任何政治行为,如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则由国家司法机关加以追惩,无需政党组织向司法机关移交。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完善党纪党规,模范守法。《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故此,中国共产党党纪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2. 1 两者的调整范围有差别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条例》第五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对党组织之外的社会群体发生引导作用而不发生强制性作用。另外,党纪调整的对象扩展至组织成员的道德品行、思想思维、理想信念、政治信仰等内在精神领域。法律具有确定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在法律调整的效力范围内,任何社会主体,都必须遵守法律,并受法律保护。法律调整的范围是国家权力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受约束主体的行为为调整对象,拒绝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相互替代。

3 党纪与法律关系的协调机制

3. 1 党纪与法律关系的协调原则以宪法为最高原则

党规党纪是依规治党、规范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的基础规则,是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管党治党的根据,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纪与法律的统一性表现为党纪规范体现于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和价值理念之中,两者协调机制应以宪法为最高原则。依法治国的核心,即依宪治国。宪法既要伴随改革而不断修正,又要引导改革、指导改革,并在必要时能够限制改革、约束改革。宪法是一部构建一国之政治秩序的政治法,所有以宪法为根据制定的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宪法条文和宪法精神,包括执政党党章、党纪和其他政党、社会团体的章程。执政党在执政活动中可以规定适用于党内的各种规范,以调整党内活动。包括党章在内的所有党内法规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是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此原则是作为党内最高法规的党章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具体表现。

宪法至上、党章为本,处理好党规与国法的关系,必须摆正宪法与党章之间的关系。宪法法律至上是党内法规体系构建的规范原则。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执政党的党内法规体系必须共享同一政治话语,促使宪法法律构建的秩序与执政党意图构建的政治秩序具有完整的一致性。为了实现党的宗旨,对执政党各级党组织及其成员实施必要的纪律约束,以党纪规范的形式,要求全体党员遵守党纪和法律,是执政党加强执政能力的必要条件。因而,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将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不可缺少的内容,从而实现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在内的完整的法治体系构建,就是一个必然的制度选择。这是一个包括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的完整系统。在这个完整的法治体系中,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统一于宪法规范,都是宪法实施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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