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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开发商不得擅自增删条款

2019-01-30 15:09:32浏览:793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去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成交稳中有升,同时,有关住房合同违法投诉举报也有所增多。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在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

 

去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成交稳中有升,同时,有关住房合同违法投诉举报也有所增多。日前,市市场监管局在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基础上,成功处理一起住房合同投诉,化解纠纷。

 

据了解,去年10月,市监局接到群众信件,信访人陈某称其本人及同期买受人与温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与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版本有很大出入,并提出该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擅自增删、修改的条款存在霸王条款现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接诉后,市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经严格比对核查,发现该置业有限公司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与其在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之间,确实存在多处增删、修改,且部分改动后的条款存在违反《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情况,并可能存在违反《物权法》等住建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同时,该置业有限公司在将已备案的合同擅自修改使用以后未重新备案,仍使用原工商备案号印在擅自增删、修改后的合同上,让买受人误以为签订的合同格式条款已经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备案,情节较为恶劣。

 

对于增删、更改的条款,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已于2017年11月21日向该置业有限公司当面送达格式条款备案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将其自行修改后使用的未备案合同格式条款重新报备。之后,该置业有限公司及时展开整改工作,并在其销售展厅醒目位置张贴合同备案调整情况说明,向业主说明“公示工商备案版本与签约版本不一致的条款,依照工商备案合同版本执行”。

 

“对当事人擅自增删、修改的部分条款内容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予以立案查处,并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作出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市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减少和避免房产合同纠纷,从去年1月1日起,市市监部门已对全市商品房买卖及物业管理合同格式条款全面开展备案工作。要求“完整备案”,即除对主合同格式条款外,对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也必须进行全面审查备案,杜绝合同格式条款“少报”“瞒报”等现象。对“备而不用”“用而不备”“改后不备”等现象则进行坚决整治。

 

开春又将迎来楼市销售小高潮,市场监管部门温馨提醒,市民购房时务必认真核对开发商提供的签约合同文本,避免草率签约,防止合法权益受损。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合同的“双随机”抽查力度,对“应备不备”等现象依法处置并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也可以登录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公示系统(网址:http://114.215.249.1/pub/list),查询2017年6月1日以后的格式合同备案情况。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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