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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公积金新政,6月1日起实施

2019-01-30 15:10:10浏览:535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为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更

为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今年,我市适度调整了九项公积金业务新政策,并于6月1日正式执行。这些政策有否影响您了,可以仔细地看看下面内容。


1.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


最高额度和保底额度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两种情形分别确定贷款最高额度、最低额度。


最高最低(限高保低)额度、单双人


2.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


以近一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乘以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计算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配偶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按缴存时限确定的倍数。(贷款额度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月平均余额是指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近12个月的月均余额(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缴存时限倍数


首套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原20%)。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原30%)。



3.增加职工家庭贷款次数控制的规定。


增加职工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已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停个人的第3次贷款申请。


政策实施之日前已获得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结清的),均计算为1次贷款次数。


已获得过的贷款,是指已登记审核通过的(公转商的,预审核日期)。



4.调整贷款月还款的最高还款比例控制。


月还款额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60%。


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和期限时,其贷款还款能力受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最高不超过60%的还贷比例的控制。



5.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贷款“划入售房人或第三方的银行账户”。


在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由贷款地机构审核 。


6.完善无房租赁提取政策。


“单身职工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调整为:缴存职工每月提取额度最高不得超过1千元。


取消“职工因无房租赁住房自住支付房租的,须在支付房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职工可按月申请无房租赁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


7.完善特困低保提取政策。


特困低保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标准:执行市中心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明确的全市统一标准(2017)当前标准:804 元/月


可按月申请特困低保提取。一次申请提取的月份(往前)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提取的月份不得重复提取。



8.明确提取、贷款业务管控。


购、建、修的提取申请,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个人自愿缴存预缴部分不予计算)方可申请。在提取本人缴存账户余额后仍不足的,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人还可申请提取缴存账户中的余额。


购、建、修,其提取和贷款(含配偶)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的购、建、修房的总额。


缴存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又办理了所购房退房手续的,须在办结退房手续之日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退还,逾期不退还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


9.加强实施违规提取管理。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行为的职工,经核实,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其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发现骗提行为的,要向其单位和纪检部门通报。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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