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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通知:不得以药占比等理由影响谈判药品供应

2019-01-08 15:24:19浏览:945评论:0 来源:互联网   
核心摘要:11月29日电(记者 张尼)日前,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国家卫健委三部门下发《通知》提出,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

11月29日电(记者 张尼)日前,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国家卫健委三部门下发《通知》提出,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

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张尼 摄

今年10月,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17号文件),将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谈判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日前,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国家卫健委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按照17号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谈判药品按医保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采购并合理使用。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抓紧调整信息系统,制定谈判药品结算管理办法,确保11月底前按规定支付谈判药品费用。各地应严格执行17号文件确定的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相关药品企业进行再次谈判。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健康部门要采取措施,做好谈判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

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谈判药品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统筹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时调整基金支付额度,保障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需求。

依照要求,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调度,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通知》还强调,各地要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对进展缓慢、没有按照规定时限执行政策的省份,国家医疗保障局将适时督促通报。

(责任编辑:煜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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