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村网

规范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12-19 20:16:03浏览:33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我部于前期印发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我部于前期印发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9号,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的国内管理级别进行重新核准。为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规范上述物种的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和进出口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CITES”)附录中的水生动物物种,已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或尚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但其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种群均已被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进行国内管理。申请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上述物种的,应依法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批文。

  二、CITES附录中的水生动物物种,尚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仅野外种群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其野外种群按照对应保护级别进行国内管理,人工繁育种群不再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申请人工繁育、出售购买利用上述物种的,无论涉及野外种群或人工繁育种群,均应依法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批文。

  三、CITES附录中的水生动物物种,尚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被暂缓核准的,不再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国内管理,无需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或经营利用批文。但是,已按照CITES公约要求制定单独管理政策的,依照相关管理政策执行。

  四、CITES附录中的水生动物物种,在进出口环节的管理要求不受国内保护级别核准影响。需要进口或出口CITES附录水生动物物种的,需按CITES公约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经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

  各地在开展水生野生动物审批管理过程中,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可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沟通联系。联系人:张宇,联系电话:010-5919327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豆豆)
下一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 国家教材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上一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xfptx@outlook.com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