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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的有效期、失效期、负责期

2019-01-04 22:44:33浏览:5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1、兽药的有效期兽药的有效期是指兽药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一般稳定性比较好的药品,在贮藏过程中,药效降低

1、兽药的有效期

兽药的有效期是指兽药在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一般稳定性比较好的药品,在贮藏过程中,药效降低较慢,毒性也较低。但有一些稳定性较差的药品,在贮藏过程中,药效可能降低,毒性可能增高,有的甚至不能药用。对这一类药品必须规定有效期,过了有效期必须按照规定处理。

兽药有效期的计算是从兽药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算起,如某批兽药的生产批号是960708,有效期2年,即该批兽药的有效期到1998年7月8日止。如具体标明有效期到1998年6月,表示该批兽药在98年6月30日之前有效。

2、兽药的失效期

兽药的失效期是指兽药超过安全有效范围的日期。如标明失效期为1997年7月1日,表示该批兽药可使用到1997年6月30日,即7月1日起失效。兽药的有效期和失效期虽然在表示方法上有些不同,计算上有些差别,但任何兽药超过有效期或到达失效期者,均不能再销售和使用。

3、负责期

负责期是生产企业与经营、使用单位之间在合同期限内(一般是1~3年)对产品质量的责任界限,即经济责任期。主要是为了解决出厂药品变质后的经济责任问题而定的期限。在符合规定的贮藏条件下,药品于负责期内变质,其经济损失由生产企业负责,超过负责期厂方则不予负责。负责期既不是有效期,也不是失效期,一般不在包装标签上注明。超过负责期的兽药只要无异常、未变质,不需再检验可继续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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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储存有方法

为控制兽药质量的变化,保证兽药的质量和疗效,对药品的生产、包装、储存都有相应的规定。有关人员在熟悉药品的理化性质外,还必须掌握兽药储存的基本方法。

1、在空气中易变质的兽药。如遇光易分解,易吸潮,易风化的药品应装在密封的容器中,于遮光、阴凉处保存。

2、受热易挥发,分解和易变质的药品,需在3℃~l0℃温度下冷藏保存。

3、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和毒害的药品应单独置于低温处或专库内加锁储放,并注意不得与内服药品混合储存。

4、化学性质作用相反的药品应分开存放,如酸类与碱类。

5、具有特殊气味的药品应密封后与一般药品隔离储放。

6、有效期药品应分期分批储存,并设立专门卡片,注意近期先用,以防过期失效。

7、专供外用的药品因常含有剧毒药品成分,应与内服药分开储存。杀虫灭鼠药有毒,应单独存放。

8、名称容易混淆的药品要注意分别储存,以免发生差错。

9、药品的性质不同应选用不同的瓶塞,如松节油禁用橡皮塞,以免溶化,应用磨口玻璃塞,氢氧化钠则相反。另外,用纸盒、纸袋、塑料袋包装的药品,要注意防止鼠咬及虫蛀。

(责任编辑:叶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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