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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报20批次不合格食品 禽肉、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灾区

2019-02-15 17:58:36浏览:94评论: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摘要: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最新一期食品抽检信息。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酒类、冷冻饮品、水产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418批次样品,发现不合格样品20批次。
   近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最新一期食品抽检信息。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酒类、冷冻饮品、水产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4类食品418批次样品,发现不合格样品20批次。
 
  禽肉、蔬菜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灾区
 
  通报显示,不合格食品中食用农产品检出不合格的数量最多,有13批次,成为本次抽检的重灾区,多为一些禽肉产品和蔬菜。
 
  其中,不合格蔬菜为4批次,分别为:宁波市蔬菜批发市场内202号(经营者:赵雨生)销售的芹菜检出毒死蜱超标,检出值为0.085mg/kg;宁波市蔬菜批发市场内243号(经营者:王美玲)销售的茄子、杭州萧山建玲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茄子检出镉超标,检出值分别为0.12mg/kg、0.13mg/kg;宁波市蔬菜批发市场内252号(经营者:周利君)销售的芹菜检出氧乐果超标,检出值为1.87mg/kg。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中规定,芹菜中毒死蜱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氧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 mg/kg。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镉(以Cd计)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的限量应不超过0.05mg/kg。
 
  不合格禽肉产品7批次,分别为: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菜市场(经营者:周建元)销售的广西鸡、金华市婺城区新狮骆家塘综合市场(经营者:徐宝华)销售的广西鸡检出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超标;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多宾家禽经营部销售的鲜乌鸡、杭州骆家庄农贸市场谢忱家禽店销售的乌骨鸡检出磺胺类(总量)超标;宁波市肉禽蛋批发市场冷库3号摊位(经营者:江福友)销售的乌鸡、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宁波市肉禽蛋批发市场出白禽摊位(经营者:施祝海)销售的乌鸡检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超标;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冷冻食品交易市场阿生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乌鸡检出沙拉沙星、磺胺类(总量)超标。
 
  根据《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中规定,尼卡巴嗪在鸡的肌肉、皮/脂、肝、肾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200μg/kg;磺胺类在所有食品动物的肌肉和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可用于牛、羊、猪、兔、禽等食用畜禽及其他动物,在其他动物的肌肉及脂肪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μg/kg;沙拉沙星在鸡/火鸡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μg/kg。
 
  另外,还有2批次黑芝麻检出酸价超标,为湖州物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金华市金东区武兆影调料店销售的黑芝麻(生)。
 
  酸价是脂肪中游离脂肪酸含量的标志,酸价越小,说明油脂质量越好,新鲜度和精炼程度越好,酸价越高说明样品被氧化而变质的程度越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酸价在坚果与籽类中最大检出值为3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贮存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4批次水产制品检出不合格
 
  本次抽检中,有4批次水产制品检出不合格,其中,杭州不忘初心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东帆歌海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墨鱼干、苏宁易购陆龙旗舰店(经营者为杭州陆龙海产食品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浙江陆龙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陆龙休闲80g烤鱼片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N-二甲基亚硝胺的最大限量不高于4.0μg/kg。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原料腐败所致,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
 
  另外2批次不合格水产制品为:乐清市城南徐培利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温州市锦琳水产加工场生产的海蜇头(即食海蜇)检出菌落总数超标;嘉兴市水产肉食品批发市场小王海蜇批发部销售的标称瑞安市臣飞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检出铝的残留量超标。
 
  酒类产品检出酒精度不符合标签明示值
 
  抽检还发现2批次酒类产品不合格,衢州市顺风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黄酒(浙江黄酒)检出酒精度(20℃)的检出值为13.4%vol,不符合标准规定的9.0±1.0%vol(标签明示),宁波市奉化区西坞东乾超市销售的标称余姚市名邦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宁波大曲)检出酒精度(20℃)的检出值42.5%vol,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5±1.0%vol(标签明示)。
 
  酒精度项目是衡量酒类制造工艺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能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水平,也是酒类的一个重要质量指标,能较大程度地影响口感和酒类的品质。造成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本身的生产工艺水平差,无法有效控制酒精度的高低;生产企业检验能力不足,造成检验结果偏差,或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导致酒精度降低以致不合格。
 
  除上述产品外,还有1批次冷冻饮品不合格,为:宁波市鄞州邱隘邱阳棒冰批发部销售的标称宁波盛丰食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色侣情(组合型冰棍)检出大肠菌群超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报相关地市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宁波、温州、衢州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金华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宁波、湖州、金华等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90日内向我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6期)不合格产品信息
(20℃)║13.4%vol║9.0±1.0%vol(标签明示)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20℃)║42.5%vol║55±1.0%vol(标签明示)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相关报道: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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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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