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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抽检10批次不合格食品,虾皮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

2019-02-22 21:10:06浏览:771评论: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摘要: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共2类产品193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83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5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5批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水产制品共2类产品193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83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不合格5批次,水产制品不合格5批次。
 
  食用农产不合格5批次,其中3批次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分别为:海口秀英冯推秀猪肉摊位销售的猪瘦肉,检验项目氟苯尼考和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儋州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柑,检验项目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琼中营根林明珠水果摊销售的柑,检验项目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规定,该类药物在猪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300µg /kg,磺胺类(总量)在食品动物的肌肉中的最高残留限量为100u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规定,克百威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丙溴磷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水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另外,还有2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为:儋州兰洋恒达集贸市场王海慧蔬菜摊销售的绿豆芽,澄迈金江中心市场王月霞摊位销售的黑豆芽。
 
  4-氯苯氧乙酸钠是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具有防止落花落果、加快果实生长速度、促进提前成熟等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规定,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
 
  水产制品不合格5批次,其中2批次虾皮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分别为:三亚凤凰红亚红超市销售的标称海南海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派虾皮(规格:200克/袋,生产日期:2018-11-25),三亚凤凰红亚红超市销售的标称海南海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派虾皮(规格:130克/袋,生产日期:2018-11-20)。
 
  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食品中天然存在的N-亚硝胺类化合物含量极微,但其前体物质亚硝酸盐和胺类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可以形成N-亚硝胺类化合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中规定,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的最大限量不高于4.0μg/kg。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可能由于产品原料腐败所致,反映该食品卫生状况不达标。摄入含过量N-亚硝基化合物的食物会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还有海口琼山温友兰超市销售的标称海南省椰园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椰园麻辣鱼仔(规格:198克/袋,生产日期:2018-10-03),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海口琼山恒诚锐商行销售的标称海南海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派烤鳗丝(规格:130克/袋,生产日期:2018-11-15),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昌江石碌雪芳干鱼摊销售的鲨鱼干,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防控风险;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责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防控风险。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期)中不合格产品信息(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报道: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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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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