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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次鸡蛋抽检不合格 供货商聊城市绿鸣商贸有限公司被罚

2019-03-29 15:50:29浏览:73评论: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摘要:2019年3月28日,原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440330372的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3月28日,原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440330372的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据通告,在2018年总局本级监督抽检中,发现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销售的标称聊城市绿鸣商贸有限公司供应的1批次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济南市历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0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向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进行了送达,发现被抽样单位从聊城市绿鸣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鸡蛋1490公斤,该批次产品已于7月20日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同批次鸡蛋。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聊城市东昌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3日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向供货商聊城市绿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提供给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的1490公斤鸡蛋是从多户养殖散户收购的。
 
  经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济南市历下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能够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供货者食品经营资质等材料,能说明产品的来源,可认定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
 
  聊城市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聊城市绿鸣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针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济南泉城路分店的鸡蛋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目前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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