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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三项计划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019-04-01 14:10:42浏览:882评论:0 来源:中国渔业报   
核心摘要: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等3个计划,全面部署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本报讯3月22日,农业农村部印发《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等3个计划,全面部署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三项工作计划主要内容:
 
  一、2019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重点抽检北京、天津等32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场中水产品的兽药残留,以及北京、天津等30个省(区、市)的苗种生产单位中水产苗种的兽药残留。抽检水产养殖场中水产品样品4600个、苗种生产单位中水产苗种样品400个。由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个水产品质检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对不同养殖品种(水产苗种)相应检测指标,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进行检测和判定。
 
  要求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按照农业农村部《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本地区抽检顺利进行。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名录库,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每个水产养殖场和苗种生产单位最多抽取2个样品,每个品种只抽取1个样品,同一池(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机构,对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议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不合格样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二、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计划
 
  2019年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在第二、三、四季度各开展1次。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监测重点监测11个沿海省(区、市)的海水贝类产品卫生状况,依照相关卫生监测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实施监测。11个沿海省(区、市)根据卫生监测结果,按照《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要求》的规定,开展海水贝类生产区域划型工作,开展贝类产品卫生质量预警预报。
 
  要求沿海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海水贝类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等工作顺利实施。为防止食用贝类中毒,夏季高温季节应加大监测频次。当海域环境受到突发性污染或发生赤潮,发现多批次贝类产品检出毒素含量超标,不能满足贝类安全消费标准时,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或授权市、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对该区域实行暂时性关闭并加强监管。
 
  三、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计划2019年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分上、下半年2次进行。
 
  排查范围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水产养殖用饲料和暂未纳入兽药监管的水产养殖用药。由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6个水产品质检机构,排查32个省(区、市)的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550个样品。排查的主要风险物质是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能造成隐患的各种禁限用药物成分。
 
  要求有关水产品各质检机构要先期开展监测地区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情况调研,重点摸清主要水产养殖兽药及其它投入品可能产生的质量安全问题,尽量增加安全风险排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抽样地点以水产养殖场为主,兼顾兽药、饲料和非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要尽可能扩大排查的企业和产品范围,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品种只抽取1个样品。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信息通报后,负责做好风险防控,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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