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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将严查兽药残留 养殖户注意规范操作

2019-04-16 17:27:11浏览:37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残留一直是消费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为了保证肉类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农业农村部昨日下发了《2019
  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残留一直是消费者十分关心的问题,为了保证肉类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农业农村部昨日下发了《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将加强对于兽药残留的监测,各养殖户一定要按照规范来使用药物,避免出现药物残留。
农业农村部将严查兽药残留 养殖户注意规范操作
  通知要求,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在配合完成国家监控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监控数量不得低于国家计划的20%。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从重处罚的情形,应依法对相关兽药经营企业、生产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监控计划》明确了抽检要求,各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相关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官方兽医进行采样,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相关检测机构根据需要赴采样现场协助官方兽医开展采样。畜禽产品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鸡肝以及鸡蛋中违规用药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应超过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兽药残留检测按照《2019年度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残留限量》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跟踪督办,样品来源所在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海关部门反馈的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根据残留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动物养殖场,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要监督养殖场和屠宰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发现假劣、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要清缴销毁,及时报告本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承担检测任务单位于2019年5月底、7月底、9月20日和11月底前将检测结果分析上报。农业农村部将每半年度对畜禽及畜禽产品、蜂产品兽药残留监测情况进行通报。
  农业农村部的此项行动将会大大规范养殖业兽药的使用,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地方相关部门一定要积极履行职责,使行动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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