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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06-30 17:53:46浏览:752评论:0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核心摘要: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食罚〔2019〕37号
 
  当事人:安徽美滋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40300058494111A
 
  住所(住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淝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徐奇麟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略
 
  2019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在你单位成品库房查见品名为每之兰牌芒果汁饮料,品种类型为果味饮料,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为净化水、浓缩果汁、食品添加剂[柠檬酸、柠檬酸钠、甜蜜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三氯蔗糖、安塞蜜、苹果酸、山梨酸钾、苯甲酸钠、复配增稠剂、柠檬黄、日落黄]食用香精 ,生产期为2019年4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1.5L×6瓶;另在你单位留样室查见投诉人投诉的2019/03/14生产的海之兰芒果汁饮料,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为净化水、浓缩果汁、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甜蜜素、安塞蜜、苹果酸、柠檬酸、柠檬酸钠、三氯蔗糖、黄原胶、羧甲基纤维素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日落黄]食用香精,保质期为12个月,净含量为1.5L,标签正面有“芒果汁”字样,并清晰标注“原果生榨”,上述产品标签配料表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7718-2011第4.1.3.1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予以查封。
 
  经查,你单位生产每之兰牌芒果汁饮料125件,成本价12元/件,销售价15元/件,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875元;生产海之兰芒果汁饮料65件,成本价12元/件,销售价15元/件,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95元,货值金额975元,上述产品总货值为28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现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与受委托情况;
 
  3、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15日对你单位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执法人员于2019年5月27日对被委托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5.你单位提供的两个产品投料记录、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2019年3月14日销货清单,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是食品原料芒果原浆以及生产销售情况;
 
  6.你单位生产所用芒果原浆购进票据、经销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各1份,证明原料购进情况;
 
  7.你单位两个生产日期的成品检验报告单各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合格情况;
 
  8.投诉举报人张先生投诉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以及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情况;
 
  9.执法人员制作的照片确认表3份,证明涉案产品标签标示的内容。
 
  2019年6月17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蚌市监食罚告〔2019〕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应予以处罚。鉴于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少,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伍元整(195.00);
 
  2、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
 
  3、并处罚款捌仟元整(8000.00)。
 
  以上罚没合计捌仟壹佰玖拾伍元整(8195.00)。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24日
(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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