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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抽检14类食品94批次样品 肉制品和蔬菜制品检出不合格

2019-08-05 22:01:57浏览:493评论:0 来源:食品伙伴网   
核心摘要:8月5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新一期食品抽检信息,近期该厅组织抽检14类食品共94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9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肉制品、蔬菜制品各占1批次。
     8月5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公布新一期食品抽检信息,近期该厅组织抽检14类食品共94批次样品,其中合格样品9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肉制品、蔬菜制品各占1批次。

  不合格肉制品为:大安市诚信繁华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春市优合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板筋(香辣味)(30克/袋、朴妈妈及图形商标),该样品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菌落总数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中对菌落总数限量有相应规定,熟肉制品中菌落总数应符合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的要求。菌落总数超标说明了食品受生物性污染的程度,食品受污染愈严重,菌落总数愈多。指标不合格可能与生产工艺、生产环境、人员卫生及包装容器控制不严以及流通环节的运输等有关。

  不合格蔬菜制品为:延边友进玛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延边鑫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桔梗小菜(酱腌菜)(250克/袋),该样品检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各地市场(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长春、延吉市市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延吉、白城市市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1期)不合格样品信息
自用量占其最
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3║≤1
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2019-01-15 菌落总数║6.2×10⁵CFU/g,5.0×10⁵CFU/g,6.9×10⁴CFU/g,7.7×10⁴CFU/g,9.8×10⁴CFU/g║n=5,c=2,m=10000CFU/g,M=100000CFU/g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相关报道: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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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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