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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史贵禄建议:制定虚拟货币管理条例

2019-03-14 15:09:32浏览:877评论:0 来源:澎湃新闻   
核心摘要: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史贵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媒体记者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获悉,

人大代表史贵禄建议:制定虚拟货币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史贵禄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媒体记者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获悉,全国人大代表、陕西荣民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史贵禄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构建虚拟货币监管体系法规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
  《建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监管是亟待解决的全球共性问题,我国对此采取了严厉的监管措施。2017年9月,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七部委《公告》”),在取缔ICO首次公开发售数字代币融资(也称首次公开售币)的同时,要求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如果它一旦和法定货币有法定挂钩的关系,那么,也就意味着法定货币有义务为虚拟货币兑换成法定货币,这将存在风险。
  《建议》指出,因为虚拟货币的发行量没有限制,如果一旦有法定挂钩,那就等于是在无限制发行法定货币。由于普通投资者缺乏对虚拟货币的基本认识与了解,部分虚拟货币、特别是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山寨币”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金融创新的名义,吸引不少群众盲目“投资”。
  《建议》对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传销危害、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一、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有待准确界定
  我国没有正式在官方文件中使用虚拟货币的概念。五部委《通知》仅涉及比特币,没有对类似的虚拟货币进行归类总结。七部委《公告》则使用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表述,给虚拟货币一词加上了引号,并未使用虚拟货币的概念。不法分子可能钻空子假借虚拟货币名号发行伪劣代币。2017年3月,《民法总则》通过,该法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未在立法中对虚拟货币进行明确的立法。
  二、虚拟货币传销危害大
  虚拟货币传销突破了传统地域空间的限制,加上如果有正规公司门面做掩护,可以大规模对公司进行宣传,传播速度惊人。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查处,会造成极强的破坏力。如果有区块链、P2P、虚拟货币等新概念做包装,在高端商业区、富丽堂皇的公司作支撑,再加上不惜血本,聘请专业的宣传公关团队,此类传销具备极强的迷惑性,加上微信不见面传播的隐蔽性特征,不少受骗的投资人被骗却不自知。
  三、虚拟货币存在监管漏洞
  2017年,央行对火币网、比特币中国等国内主要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巡查时发现,部分大型交易平台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开展配资业务、投资者资金未实行第三方存管等问题。甚至还有交易平台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进行传销、非法融资等活动。在币链网、大比特等交易平台存在涉嫌传销的“山寨币”,而这些“山寨币”的交易系统多部署在海外,很难彻底监管。
  为此,史贵禄在上述《建议》中建议: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虚拟货币管理条例》
  法律应当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趋势有所回应,不能忽视已经发生或各存在新事物的定性、定义的迫切要求。虚拟货币被滥用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该类传销隐蔽性极强,传播速度极快,涉及金额巨大,因此提高执法能力,加大对虚拟货币传销的打击力度,已经是国际上的共识。
  二、准确界定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
  将虚拟货币与其他各种形式的数字货币明确区分,依法界定它不是法定货币,同时要求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用户说明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区别,防止民众对虚拟货币的性质产生误解、进而出现不理性投资的现象。五部委《通知》和七部委《公告》明确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根据相关规定,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等。
  三、对虚拟货币进行严厉监管
  各执法部门,包括公安和工商部门提升执法能力,金融监管等专业部门为执法单位提供线索和技术支持。各部门间加大配合,形成线索共用、信息共享的良性机制。这样才能使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把此类新型传销的危害降至最低。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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