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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图书馆对其所藏古籍的权利和义务

2019-02-03 16:26:31浏览:51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今后中国社会发展的努力方向。作为一个高校图书馆的

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是今后中国社会发展的努力方向。作为一个高校图书馆的古籍工作者,我由衷赞赏这个提法,并愿意就高校图书馆的古籍工作应该怎样积极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一初步的探讨。

古籍是图书馆最重要、最有价值的文献收藏。长期以来,对于图书馆藏古籍文献,一直存在着藏与用的矛盾。相当有代表性的一种说法就是,图书馆对于其所藏古籍,应以安全妥善保管为主,对读者的服务应服从于安全妥善保管的前提。

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拒绝读者阅览、复制请求,过度限制馆藏古籍的社会服务的现象屡屡发生,造成许多读者和社会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阻碍了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更有一些图书馆员,将古籍视为自己随意掌控之物,对读者漫天要价,造成读者和图书馆的矛盾,同时也影响了图书馆的声誉。

针对这种现象,读者不禁就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图书馆作为古籍收藏单位,对其所收藏的古籍文献究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否有一定的限制?

1图书馆藏古籍资源为谁所有?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物权法应该最适合用来解释图书馆的权利问B}《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通过并施行。下面就结合物权法的理论和条文分析一下上面提出的这个问题。 要明白图书馆的权利,首先要弄清图书馆的性质。

图书馆的构成有三种基本要素:

(1)图书馆建筑及其配套设备、设施;

(2)馆藏资源,包括:图书、报刊等各类文献资料,各类数字资源;

(3)图书馆的机构组织及其各级工作人员。

按照常规的理解,图书馆是一个机构,是由各种自然人组成的一个集体。而由自然人组成的机构应该是可以作为权利主体的。馆藏古籍是一种物品,图书馆作为古籍的收藏机构,享有对其所收藏的古籍文献的某种权利。也就是说,相对于馆藏古籍而言,图书馆是权利的主体,古籍是权利的客体。

但如果从图书馆作为建筑及其设备、设施和馆藏的角度来看,图书馆又是一种有体物,它是物权的客体,主体另有其人。

现代图书馆是近代西方文化的产物。与中国古代的私人藏书楼和皇家藏书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在当代中国,图书馆基本都是公立的,是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存在的,国家图书馆、各省、市、县公共图书馆都是政府拨款创建和经营的,图书馆的建筑是国家出钱建造的,图书馆的购书经费和运行经费是由国家拨给的;各级学校图书馆也是学校下设、由学校划拨经费运行的。图书馆的所有各级工作人员虽有职务高低之别,但都是被聘任的,图书馆只是他们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而不是他们的私有财产。由此看来,图书馆并不是一个自决自立的组织机构,相对于国家而言,图书馆乃是权利的客体。用句古语来讲,图书馆乃天下之公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为权利的客体,图书馆归国家所有,其中的设备、设施及馆藏图书文献资源都是国家财产。国家是权利的主体,是图书馆及其馆藏的所有者。具体而言,国务院下属的各部委可以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例如文化部可以代表国家对各公共图书馆行使所有权,教育部可以代表国家对各高校图书馆行使所有权。

同时兼具物权中主体与客体的性质,这就是图书馆的独特性和复杂性。那么,作为物权范畴的主体,图书馆对其藏书享有什么权利?

是所有权吗?当然不是。各级公共图书馆都有其上级领导部门,其当初的建造和日常的运行维护,都是依靠其上级领导部门决策和拨款。高校图书馆不是法人单位,要接受和服从其所属学校的领导。所以各类型图书馆其实对其所藏古籍文献都不享有所有权。图书馆的馆藏都是国家财产。

是版权吗?也不是。版权是作者对其所创作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所以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版权称为著作权,我国制订的就是《著作权法》。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依合同规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和相应的邻接权。但图书馆既不是馆藏古籍的作者,也不是其出版者,所以说图书馆对馆藏古籍文献不享有版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图书馆对于其所收藏的古籍所享有的权利只能是占有权。因持有而获得占有,因占有而享有占有权。图书馆对其馆藏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即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者对其所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但占有权是一种有限的权利,即使是有权占有,也不能高于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一条明确指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籍具有文物价值,古籍善本更是明确地被列为文物。自2013年6月29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馆藏文物。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这些规定也有力地说明:图书馆对其馆藏享有的是占有权,而不是所有权;占有权应服从于所有权。

古籍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宝贵文化遗产,图书馆所藏的古籍文献,是国家财产,为全民所有,也应该为全民所用。图书馆藏古籍归根结底,是一种由图书馆保管的全民财产。

2中国内地图书馆的若干陋习

图书馆作为公益性机构,为公众服务是其天职。图书馆藏古籍文献既然属于国家所有亦即全民所有,图书馆就有义务在对其安全妥善保管的同时,努力为社会服务,尽量满足各类读者的相关需求。

但现实并非完全如此。有的馆密封馆藏古籍善本、珍本,以种种借口拒绝为社会提供服务,读者用户无可奈何,许多研究和项目因此难以为继,甚至中途夭折。有的高校馆不接待校外读者,或对校外读者设定极高的门坎,将社会读者挡在门外。有的馆对读者限制过严,规定一个读者一天只能看寥寥几种古籍。有的馆保守僵化,比如在书库和阅览室条件已得到充分改善的情况下,仍然墨守成规,以天气为由,在一年的某一时段不提供古籍善本的阅览服务,使得远道而来希望查阅古籍善本的国内外读者一筹莫展。

最典型的事例莫过于发生于2005年的苏图事件。一个是并不十分保守的公共图书馆,一个是埋首于学术研究的北大中文系教授,竟然因古籍的阅览复制问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并引发了全国性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当时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谴责图书馆,甚至引述钱钟书妙喻,把图书馆比作太监,守着三千佳丽,自己不会用,还不许别人染指。这件事对中国现今的图书馆形象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下面重点讲述两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2. 1底本费问题

迄今为止的相当一个时期,凡是复制图书馆所藏古籍文献资料,都需交纳所谓底本费。这项收入作为图书馆的创收,通常是由图书馆统一发放给了本馆职工。也就是说,图书馆利用其藏本进行了有偿服务,本馆职工因其典守服务之责而获利。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占有者对其占有物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按照现在通行的思维方式,图书馆通过服务社会获取一定的收益,这种做法似乎也无可厚非。问题是这种收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馆自行其是。有的馆狮子大开口,利用读者或用户急切需要的弱点,索取高昂的底本费,引起读者或用户的不满。

我国的学者普遍有一个感受,就是在国外,他们要阅读复制国外各图书馆所藏中国古籍,都比在国内容易得多,交纳费用也便宜得多。有的常常是只收取数字扫描或胶片摄制工本费,如果读者自带相机拍摄则不收取任何费用。例如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不允许无理拒绝读者提出的复制中国古籍的要求,也从不对读者拍摄或扫描古籍收取底本费,只是在读者要求图书馆为其拍摄或扫描的情况下,为加工者收取仅相当于成本价格的加工费。连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影印出版《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图书馆藏中文善本汇刊》,煌煌67种,哈佛燕京图书馆都没有收取一分钱的底本费。

上世纪三十年代,供职于北平图书馆的王重民先生奉派到法国巴黎国家图书馆做交换馆员,拍摄复制了大量的敦煌卷子寄回国内,固然需相应的经费支持,但也没听说其中有底本费的问题。

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国医史文献研究所郑金生研究员近十几年来致力于将流散于国外的中医古籍版本复制回国,从日本、德国各图书馆访寻到现存中国散逸古医籍数百种,并将其进行全书的拍摄或扫描。所用经费除差旅费外,支付的基本都是制作费,而很少是底本费。在中国国内,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为什么国外会这样做呢?因为他们的典守者认为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古籍文献写作年代久远,早已过了版权保护期,没有版权保护的问题;而图书馆,就是用来为读者提供服务的,国家或某些私人已经为图书馆的工作人员支付了劳务费用,图书馆再向读者或用户收取额外的费用是不合适的。也就是说,国外许多图书馆事实上是放弃了因占有古籍而获得收益的权利。在他们的制度或观念中,图书馆没有创收一说,收取底本费甚至是违法的。

在建国以后的很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图书馆也没有所谓底本费的问题。上世纪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因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待遇相对较低,有的公共图书馆国家甚至只支付员工的部分工资,不足部分需要图书馆自己创收,来勉强维持图书馆的日常运行,或稍微改善一下本馆工作人员的物质待遇。所以图书馆开始收取复制古籍文献的底本费。直至目前,这种状况仍然没有多少改变,成为图书馆普遍执行的通则,在有些图书馆甚至更加变本加厉。

我国已经从低收入国家进入到中等收入国家,图书馆工作人员的经济收入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不再特别依赖图书馆自己的创收来维持日常的家庭生活。我们并不一定要马上取消读者或用户复制古籍文献的底本费,但图书馆一定要放弃藉此获利的思维方式。收取底本费只应该是出于保护古籍原物的原因,用以控制读者无节制或不合理的复制要求。基于这样目的的收费相信也能得到读者的理解。

2. 2古籍复本交换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馆藏古籍文献安全妥善保管,这是图书馆的职责,是法律的要求,是必须做到的。但是,许多图书馆古籍复本众多,有的相同版本的复本量多达10多部乃至上百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无人借阅翻动,占用大量优质储存设备设施,严重浪费书库空间,但就是没有哪一个图书馆敢将这些在本馆派不上用场的复本与其他图书馆进行交换,互通有无,以获取新的古籍品种,使所有的古籍都能服务科研教学,充分开发其固有价值并得到应有的利用。

其实关于馆藏古籍文献的交换问题,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是明文许可的: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交换馆藏一级文物的,必须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立法者甚至还考虑到了文物交换的收益即收益处置问题。该法第四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依法调拨、交换、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取得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可以对提供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必须用于改善文物的收藏条件和收集新的文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早在1963至1965年间,湖南省图书馆就曾将馆藏复本与北京中国书店、上海古籍书店进行过3次古籍交换,换回了包括敦煌写经在内的400多本善本,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内蒙古图书馆也曾用多余的复本,与北京市中国书店交换回一批包括钱玄同藏书在内的很有价值的古籍。但这些交换都是在图书馆与书店之间进行的,而且都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前。耐人寻味的是,改革开放后,我们反倒没有看到那一家图书馆进行过实际的馆藏古籍复本交换活动。

2003年,在天津图书馆召开的全国图书馆工作年会上,会议组织者发出了全国图书馆之间进行馆藏古籍复本交换的呼吁,会议对此议题也做了极为认真的讨论和设计,中国书店海王村拍卖公司主动提出愿意作为交换的平台,为这项工作的有效进行创造条件。但会后仍然是毫无进展,最终以不了了之。

3图书馆应努力做好馆藏古籍的社会服务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告诉我们,新一轮全面改革的标准,就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改革的目标,是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制,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做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社,通过改革,使全社会都充满活力。

目前,我国的公共图书馆已实行零门槛,免费向全体公众开放;高校图书馆也竭心尽力宣传推广,千方百计为师生创造有利条件,来利用图书馆、利用馆藏。可是图书馆中古籍文献的读者服务工作却停滞不前,甚至可以天经地义地封顶设限,拒绝改革创新,还美其名曰是完善管理、加强保护!

放眼全国,图书馆古籍界的因循保守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外人不明就里,不便置咏;即使是图书馆的领导,也因为古籍文献的文物价值高,话题敏感,不愿出台新的政策,采取新的措施,进行深层次的改革;行内人出于自身物质利益的原因和明哲保身的思想动机,不愿也不敢进行改革,甚至抵触任何有损于其利益的改进措施。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图书馆作为文物收藏单位,没有权利将馆藏古籍资源束之高阁,秘不见人;更不能漫天要价,为难读者和用户。

图书馆古籍界存在的这些问题是长期以来诸种主客观原因造成的,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当我们开始进入新一轮全面改革的历史时期之际,我们发现这些问题与时代的要求已显得格格不入,是应当提出来并加以妥善解决的时候了。

其实只要摈弃私心,各图书馆不再将古籍当作私密之物、摇钱之树,而是本着妥善保护古籍、努力服务社会、真心服务读者的宗旨,积极开启思路,想方设法,就没有什么问题是解决不了的。

比如前述底本费的问题,图书馆可以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但此项收益应专款专用,在支付制作费用之外,用其进行相关的古籍数据库的建设。其实就是借助读者或用户的力量,建立本馆的古籍全文影像数据库,凡是已为读者或用户进行过全文复制的古籍版本,今后就可以向读者提供其全文电子图像的服务,以取代过去的提供原书阅览。

也可以对读者的阅览要求进行统计,对于那些阅览频率较高的古籍版本,及时进行数字化拍摄或扫描,将其全文图像编入古籍数据库,提供给读者阅览使用,以达到保护原书的效果。

至于馆藏古籍复本的交换,可以以各馆公认的某一拍卖公司为平台,由拍卖公司为各馆提供的古籍复本进行估价,然后各馆进行等价交换。相信这个做法一定行得通,会取得良好效果。

直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图书馆法》,拟议中的《公共图书馆法》也迟迟没有出台。我希望在新一轮的全面改革中,能够推出一部正确指导我国图书馆事业建设的《图书馆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规定图书馆的性质、权利,并指出古籍文献采集、保管、整理、利用的原则和方法,推动图书馆古籍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使我们的图书馆古籍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进行,体现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价值观。我认为这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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