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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食品安全法规办理盐业违法案件探讨

2019-02-03 17:26:00浏览:59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涉盐违法案件的新动向长期以来,我国盐业行政执法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了食盐专营和小工业盐的计划管理(其

一、涉盐违法案件的新动向

长期以来,我国盐业行政执法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维护了食盐专营和小工业盐的计划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对食盐市场的冲销),保证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实现了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中的拜金主义思想抬头,不法商贩利欲熏心,因而制假售假屡治不绝、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他们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大肆造假,谋取不法利润。当前,涉盐违法份子更是利用了食盐升级换代,盐品差价大,利润高的空子,顶风犯案采取各种隐秘手段以伪劣和有毒、有害的工业盐冒充食盐进行加工、生产、销售,昧着良心去伤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给我们盐业行政执法管理和维护用盐安全管理,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和挑战。涉盐贩私份子的猖狂行为,应该激起我们的警觉,应该引起我们思考,通过我们近年查获的多起以工业盐、不合格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的案件,总结发现了一个私盐销售网络和方式变化的新动向。就是以小袋封装形式进入食盐流通领域的方式在逐年减少,究其原因:其一这可能与涉盐贩私份子在封装过程中需要具备一个加工、隐藏制售私盐物品的窝点以及最终走向餐桌的销售环节多,假包装极易辨认,容易败露非法行为不无关系。

这其中任何环节如果出现纰漏,我们盐业执法人员都可以顺藤摸瓜给予灭顶之灾的打击;其二也是由于我们各级盐业执法部门长期对涉盐贩私份子保持高压打击的态势分不开的。因此当前盐业市场小袋私盐的减少不但有偶然性而且有其必然性。话题转移过来,私盐减少了合格食盐的销售顺其自然应该要大幅度增长了,可事实是各级盐业部门的销售却是逐年下滑。有人说是小城镇人员外出务工多,有人说盐产品换代后价格上涨,不可否认这些都是销售下降的原因之一,但是私盐的大量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那么私盐是以什么形式进入市场呢?经过我们细致的调查分析,发现私盐销售链条已经大规模转入了食品加工小作坊,各类餐饮服务行业,畜牧养殖业等涉及食品安全的重点行业,特别是他们的黑手直接渗入到早餐、夜市、校园这些与人们每天接触的食品中。高额的价差和诚信的缺失致使私盐不是被人直接食用就是快速地进入了千家万户的餐桌,危害范围和后果极其严重,而且产生了一个更加严重的后果,就是私盐销售的链条缩短了,隐蔽性更强了,被发现查处的难度加大了。

二、盐业执法所面临的无奈

打击贩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用盐安全是每个盐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神圣职责,发现私盐,打击私盐不是难事,但面对私盐销售的新变化,特别是面广、量少、处罚轻、治标不治本的新特点,我们依靠现有的盐业法规完全不能起到震慑贩私分子的目的。盐政执法形同鸡肋异常尴尬。具体表现在:

◎盐业管理法规严重滞后

我国现行的盐业管理法规大多发布九十年代初、中期,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与现行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在运行了十余年之后,需要对盐业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与完善。

◎盐业管理法规有局限性

一是某些法规条文规定较含糊,没有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作出规定,在实践中给查处盐业违法案件造成了不便,如目前比较普遍的碘盐零售户不把私盐放在店中,而是放在家中或是寄存在他人家中,盐政执法人员因无权到店主家中或他人家中检查,难以依法处理,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二是小工业盐管理是空白,随着小工业盐市场的逐步放宽管理,为有效制止小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对食盐专营的管理有必要上升为法律。三是工业盐进入食品加工领域即使被发现因为用量少,怎样对生产商及加工户进行重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盐业法规相关条款缺失。

◎联合行政执法难以执行

盐业行政执法取得政府支持,取得其他职能部门从多个环节进行多重保障似乎是件好事,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盐业执法过程中其他执法部门过多却难免会出现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地带,例如在盐业违法案件处理中,即使我们盐业部门愿意将所有的经济处罚利益都交给参与执法的其他部门,可是别人也不会像自己行业执法那样认真,遇到有人讲情或送礼就可以把案件办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些部门不是不想主动跟进涉盐食品安全管理,但碍于职权范畴,不敢过界越权,甚至怕丢掉饭碗。与此同时,按照中国的特殊国情,个别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于对保护地方利益或一己私利的考量,对于涉盐食品造假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更加助长了造假者的嚣张气焰。

三、运用食品安全法规办理盐业案件的思考

我们没有能力改变盐业法规滞后的能力,也没有感化不良企业和商户的本领,但是作为国家盐业主=管部门的官员和工作人员也不能从旁而立,自己放弃饭碗和职责。我们时刻要以人民利益为重,以行业发展为重,深挖、依靠现有的盐业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来捍卫自己的责任,对待私盐大规模进入食品加工行业的事实,更需要我们开动脑筋从《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中找出对我们有利的条款,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改变过去以罚代刑的被动,打击涉盐贩私分子的嚣张气焰。通过实际办理此类案件,我们得到了几点启示和心得:

◎要充分了解本地区缺碘普查状况

碘缺乏病,对人类智力、孕妇、儿童、老人危害更大,例如:根据卫生部门的调查,《2013 年省疾控中心给我县碘缺乏病监控情况的证明》我省是全国严重的缺碘地区之一,在我省除已查明的商丘、开封、新乡、濮阳的172 个乡为高碘地区外,其余均为碘盐供应区,依据每年我县卫生防疫部门的《人口尿碘抽检化验报告》显示,受湖北小盐厂不合格食盐的冲击,我县食品加工行业及餐饮行业违法使用不合格碘盐的案件时有发生。近几年来,我县碘缺乏病有所抬头,已成了碘缺乏病危害的重灾区。《2013 年省疾控中心给我县碘缺乏病监控情况的证明》还明确说明居民食用,以及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食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只有充分了解了本地区缺碘的实际状况,我们在处理以工业盐、不合格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的案件时,才能打到贩私分子的痛处,也能消除司法部门在审理涉盐案件定性过程中产生的疑惑问题。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

◎办理涉盐食品安全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我们的实际办案中,只要先确定本地区属于缺碘范围,查处的使用非碘私盐加工食品案件,不论查处的数量多少,就可以协调公、检、法部门对贩私分子提起公诉。主要采用的法律依据。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第三款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的规定;两高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办理涉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判断中,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进行认定。

以此,现有国家权威部门的检测报告如碘盐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完全可以作为定罪依据。二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食盐属于《解释》中的食品。三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严禁将工业用盐、农业用盐、不符合国家食盐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盐产品、其他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综上所述,对涉盐食品安全案件,司法部门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定罪。根据近期我们实际调查了解,我省已有几例成功判决的案例,我们驻马店市及部分县区按照相关事实认定经法院判决此类涉盐案件50 余起,涉盐贩私份子全部获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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