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山村网

货物延迟交付折价出售 保险公司应赔偿?

2018-11-24 21:48:40浏览:82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甲商品流通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了抓住中秋、国庆双节前商机,购置了一批商品,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

 甲商品流通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了抓住中秋、国庆双节前商机,购置了一批商品,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用,并将承运任务委托给丙物流公司。丙物流公司接受委托后,即安排专车按照通常路线起运。在承运车辆进入某市境内时,遭遇特大暴雨造成该地区路段严重水毁,车辆滞留此地一个多月方才重新起运,在到达甲公司时,双节已过十天,货物上柜后,明显滞销,甲公司不得不以明显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降价销售,共计损失15万元左右。后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称运输途中的暴雨导致货物运输途中滞留,货物到达目的地时,不得已降价销售,亏损了15万元,造成自己损失的原因是暴雨,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受理案件后,乙保险公司及时进行了调查,认定甲公司所反映的货物运输途中遭遇暴雨以及到达后降价销售的情况属实,但乙公司同时发现,虽然该批货物因为运输途中遭遇暴雨而迟延到达,但是因为物流企业的防护、保管措施得当,该批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货物自身并未有任何损坏。

    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被保险人提出的15万元的损失,乙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1.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自身并未有任何损坏。

  本合同采用的《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从条款的措辞“保险货物……因遭受……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举办本保险”看,强调“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保险货物要有“损失”,方可赔偿。而损失包括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中全部损失又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灭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也不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从定义可以看出,均以货物受损为要件。本案中,既然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自身并未有任何损坏,意味着货物本身并未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从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图来分析,合同并不包括货物迟延送达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风险。

  山村网保险专家表示,从合同订立的过程看,投保双方约定本合同适用《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因为该条款针对的是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受到损失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这个前提下分析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的意图,不难看出在投保人就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损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就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受损失进行承保这两个问题上,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意见是一致的,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意图是明显的。对于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不能在自己认为合理的期限内取得货物而可能丧失的预期利益,不应视为承保时的意图,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

  3.本起争议中,造成被保险人损失15万元的根本原因是销售时机的丧失。

  造成甲公司亏损15万元的根本原因是销售时机的丧失,即该批货物到达时消费者的选择发生了重大变化,由节前的高需求变成了节后的无需求或者低需求。从风险的种类划分来看,消费者的选择变化属于动态风险,因为动态风险的变化往往不规则,难以用大数法则进行测算,所以该类风险一般不为保险公司承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可能就投保人因为销售时机的丧失而造成的损失进行承保,即使投保人有此意愿。

  另一种观点认为,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1.事故近因是暴雨,不是销售时机的丧失。

  根据近因认定的有关理论,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本案中,前因暴雨造成货物在运输途中滞留,没有及时到达目的地,等到达目的地时,造成了销售时机丧失的局面,而正是因为销售时机的丧失,造成了被保险人的损失。故本起事故的近因是暴雨。

  2.货物本身未发生损坏,并不代表没有损失

  2009版《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那么,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标的是什么?本案中,保险标的是“货物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及其有关利益”。货物发生损失,并不仅指货物本身发生损坏,即发生实际物质损坏。本案中,被保险货物作为节令商品,本身虽无损坏,但因迟延到达目的地错过销售旺季,其实际价值的减少是显而易见的,而货物实际价值的减少,难道不是损失吗?

  3.货物的实际价值减少的损失是直接损失。

  山村网保险专家表示,货物错过销售旺季,其实际价值的减少而导致的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货物迟延送达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两者有别。货物迟延送达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间接损失,例如货物如期到达而没有错过销售旺季,被保险人应当能够获得一定利润,因为错过了销售旺季而折价出售商品,自然就不存在什么利润了,未取得的利润就属于因为货物迟延送达而给被保险人造成的间接损失。

 

(责任编辑:豆豆)
下一篇:

未上牌的车子上险后如此理赔?

上一篇:

四川规范机动车保险理赔

  • 信息二维码

    手机看新闻

  • 分享到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xfptx@outlook.com
 
0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