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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C1本骑三轮摩托车撞伤人 保险公司有赔付吗?

2018-11-24 22:02:12浏览:24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准驾不符撞伤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周某骑三轮摩托车撞伤袁某,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持准驾车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准驾不符撞伤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被告周某骑三轮摩托车撞伤袁某,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撞伤他人,且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故周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虽正处于保险期限内,但周某准驾不符,应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袁某78900元。

  2009年9月7日9时20分许,被告周某驾驶借用朱某的“赤兔马”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常熟市尚湖镇王庄某村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原告袁某发生相撞,致袁某受伤,事故后周某驾车驶离现场。同年9月29日,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驾驶正三轮摩托车撞伤他人,且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故周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袁某受伤后即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头皮血肿、左肱骨外上髁骨折。后经司法鉴定,袁某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就事故损害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朱某及摩托车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虽正处于保险期限内,但周某准驾不符,应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庭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袁某78900元,被告周某赔偿原告袁某15300元,被告朱某对被告周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析案

  承办法官解释说,机动车驾驶员无证驾驶并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直接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中规定的驾驶人无证驾驶情形,并非针对受害人而设定,而应当理解为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并非赔偿责任的终极承担者,其在先行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责任人追偿。故本案原告的人身损害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朱某允许被告周某无驾驶证驾驶本案肇事摩托车,具有过错,应当与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庭作出如上的判决。

  律师说法

  发生事故应先由保险赔

  这是一起由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交强险”规则。它所确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和人之间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加10%的无过错责任。

  根据该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应该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按上面提到的赔偿原则来确定相关各方的承担份额。

   交强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受害人权益

  这样,就涉及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即“交强险”的设立目的。《交强险实施条列》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这就明确告诉我们,设立交强险的目的首先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在此基础上,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责,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

  以无证驾驶抗辩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上面提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本案中,虽然周某准驾不符,应视为无证驾驶。但是,周某驾驶的所有权人为朱某的正三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也处于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中规定的驾驶人无证驾驶免责的情形,针对的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加害人而非受害人一方而设定。如果保险人以保险合同中有关的保险人的免责事由进行抗辩,是没有道理的,根据法理,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本案原告因事故所受到的人身损害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周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朱某允许被告周某无驾驶证驾驶本案肇事摩托车,具有过错,应当与被告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恰如其分。

  律师提醒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突飞猛进,与此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持续上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赔偿的问题常常会诉诸法律。在此,律师就赔偿问题对您做一简单提醒。

  一是注意赔偿的义务主体。

  在涉案车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包括司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等。

  在涉案车辆已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被告包括保险公司、司机、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如果原告坚持不起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准许;如果原告坚持不起诉司机、机动车所有人以及实际支配人,原告只起诉保险公司,应当予以准许。

  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原告未起诉投保人的,应当予以准许。

  二是注意赔偿的范围。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此外,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义务人还应当对必要损失的财产进行赔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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