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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险企是否享有追偿权

2018-11-24 22:10:38浏览:4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

 《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条已明确交通肇事逃逸属于交强险责任,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逃逸者追偿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笔者认为,驾驶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侵权人追偿。

  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虽然《交强险条例》第22条、24条及《侵权责任法》第53条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逃逸者追偿,但是已经明确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属于故意而为之,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所载明的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社会危害性与醉酒、无证驾驶本质上相仿,甚至更大,根据“举轻而明重”的法律解释原则,应当使逃逸者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因此,赋予保险公司以追偿权是正当的。

  从交强险的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投保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强制性。交强险保险合同条款与商业保险合同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同,它还受《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因此,即使作为交强险保险合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没有列明肇事逃逸是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也不能简单得出保险公司在肇事逃逸的情况下应承担终局赔偿责任的结论,还应该结合《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立法精神而得出正确的结论,这在上文中已进行了论述。

  从维护公序良俗原则及实现法律的社会效果来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序良俗的严重违法行为,如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会变相助长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存在,将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我国公序良俗的倡导和发扬起着消极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因此,交通肇事逃逸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逃逸的侵权人追偿。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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