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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肇事后逃逸 法院判强制险内赔偿

2018-11-24 22:17:46浏览:65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警还离开现场,事后也不去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经过,是否可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法院判决支持

  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警还离开现场,事后也不去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经过,是否可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赔情形?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肇事司机诉讨保险

  黄某于去年11月1日晚上驾驶轿车在黄山市齐云大道上,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丁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丁某及出租车乘坐人吴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未报警就离开现场,之后也未及时向交警部门陈述事故的经过。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事故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以黄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认定黄某承担这起事故全部责任,丁某和吴某无责任。

  黄某赔偿了受害人的医药费、财产损失、车辆修理费总计69775元。黄某认为,自己于去年9月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下称平保黄山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平保黄山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多次要求平保黄山公司给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拒付。黄某向黄山市屯溪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保黄山公司给付保险金69775元。

  属于肇事逃逸

  平保黄山公司在庭审中辩称:黄某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的驾驶员为程某,但事故认定书的实际驾驶人为黄某;黄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且未即时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属于肇事逃逸,驾驶员是否有酒后驾驶情形且无法证实;出险车辆经平保黄山公司定损,被保险轿车定损为33428元,出租车定损为9000元;黄某故意隐瞒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以平保黄山公司有权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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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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