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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哪些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

2018-11-25 23:42:42浏览:12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湖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哪些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下面由山村网小编为您介绍。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

  湖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哪些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下面由山村网小编为您介绍。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享受医疗待遇。

  (一)门诊医疗统筹待遇

  1.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55%;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的报销30%;在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门诊报销30%;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除外)门诊报销20%;医保年度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额为1200元。

  2.参保人员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中药饮片、院内中药制剂、针灸推拿等传统中医药服务项目的,基金支付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上浮20%。

  (二)住院统筹待遇

  1.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3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85%;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的,起付标准为600元,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75%。

  2.在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75%。

  3.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除外)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1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60%。

  4.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15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55%。

  5.在市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单位)住院医疗费用自理30%后,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6.同一医保年度内,住院设一次起付标准;转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转入医疗机构级别对应标准执行。

  7.医保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8.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的可享受定额补助1000元,列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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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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