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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撞伤小区保安 保险是否可以进行理赔

2018-11-24 22:34:00浏览:50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编者按】为停车费双方发生争执,业主车辆强行驶出小区撞伤保安,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车主赔偿保安18万余元。那么,这是否算一

  【编者按】为停车费双方发生争执,业主车辆强行驶出小区撞伤保安,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车主赔偿保安18万余元。那么,这是否算一起交通事故呢?保险公司又是否会为车主买单呢?

  随着私家车进入普通百姓家,越来越多的人也拥有了购买汽车保险的刚性需求。其中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推行的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众所周知,车主只投保交强险并不能完全覆盖驾车出行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尤其是其赔付限额未必能满足所有交通事故的赔偿需要。因而大家又会在交强险之外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三责险),这样,可谓给交通事故加上了一个名副其实的“双保险”。

  但如此一来真的就双保险、万事无忧了吗?恐怕也未必。上海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经理许晔(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拒交停车费撞伤保安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0年11月27日上午11点,许晔在开车驶出上海浦东新区浙桥路某小区时,因为停车费问题而与保安杨天树(化名)发生了争执。由于许晔坚持不肯支付杨天树要求的停车费,杨天树便拉住许晔的车不让其离开。双方僵持不下之际,许晔强行加速想要驾车离开,拉住车的杨天树就顺势被带倒了。

  经医院鉴定,保安杨天树构成九级伤残。杨天树自然提起诉讼,要求许晔赔偿。法院一审认定该事故属于一般侵权,于2012年1月6日判决许晔赔偿杨天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许晔不服,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一中院于2012年7月20日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眼看赔钱已是板上钉钉的事了,许晔只能将矛头指向保险公司。事实上,早在2010年9月,许晔就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坚持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的许晔,理直气壮地向保险公司索赔。

  是否交通事故引争议

  但保险公司面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也心存疑惑,表示拒绝赔付。于是许晔便一纸诉状又将保险公司告上公堂。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不下。

  许晔认为,事故的发生地点在浙桥路上,该道路属于公共道路。自己与保安杨天树间的争吵不足以导致自己故意去伤人,只是在驾驶时疏于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杨天树受伤;从受伤的后果来看,伤者属于轻伤,有关部门也没有对许晔进行任何行政或刑事处罚。故而本案明显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理赔责任。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这是一起侵权事故,是许晔为了在争吵过程中用车摆脱保安杨天树的收费行为而发生的侵权行为。这一侵权又是一个完整的过程,没有中断,许晔正是在实施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带倒了保安,因此事故发生的地点和本案没有多大的关联性,并不能认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

  对于这一争议焦点,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许晔驾车在小区门口致使保安杨天树人身受到损害,事故地点虽属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但并未排除社会车辆通行;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许晔是否构成故意行为,根据前述定义,都可认为本案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另外,交通事故与侵权事故本质上也并不矛盾。因而,这是一起交通事故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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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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