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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个人分期付款信用保险具体保障内容

2018-11-25 11:34:00浏览:29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谁能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保险期间×费率调整系数保险期间:一年

谁能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

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保险期间×费率调整系数

保险期间:一年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个人由于下列原因未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且逾期时间超过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三个月或分期付款合同到期后三十日仍未按约定履行的,对于个人未支付或未付清的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款项,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个人死亡;

(二)由于其它原因发生个人拖欠。

上述第(一)项为投保人必须投保项目,第(二)项为投保人可选投保项目。

无论分期付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个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催收

1、个人未按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即应自行进行调查并在自行催收期内采取及时有效的催收工作。自行催收期在保险单中载明。

2、自行催收期结束后,个人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并将有关资料提交保险人备案。同时,被保险人应终止履行分期付款合同,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或指示进一步开展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3、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要求或指示开展催收的,催收期间经保险人事先书面认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诉讼、仲裁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用等,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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