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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8-12-19 20:09:32浏览:83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各市(州)司法局,信访(群工)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

各市(州)司法局,信访(群工)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宜宾市、达州市、阿坝州、凉山州等试点单位要倒排工期,加大工作力度,为全省探索和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对试点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及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信访局

2018年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信访问题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我省是经济、人口、农业大省,有全国第一大彝区、第二大藏区和唯一的羌族聚集区,各类矛盾风险交织叠加,防范管控难度较大,当前,全省信访形势虽总体持续向好,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一些重点领域的信访事项出现多发态势,新案老案交织,矛盾风险叠加,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压力。习近平同志来川重要讲话中指出,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产生,坚决防止发生各种各样的"蝴蝶效应"。人民调解工作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等柔性方式,能够最大限度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是延伸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有效载体、防止信访问题聚集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举措。推进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有利于低成本、高效率调处信访事项,既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又能实现维权和维稳相统一。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建设,协同推进信访问题化解,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为平安四川、法治四川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信访条例》和《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治初病、治未病"的社会免疫系统的独特价值和功能,依法、及时、就地化解信访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构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组织网络,健全人民调解与信访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领导有力、各负其责、工作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力争实现"一年有所下降、两年明显好转,三年纠纷不上交"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为民服务。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确保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坚持依法调解、公平公正。在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处,实现法治、德治和自治的有机统一。

3.坚持分级负责、协调联动。严格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开拓创新、多元联动,做到矛盾纠纷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化解在小。

三、构建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体系

(一)组织网络

1.各市(州)、县(市、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和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建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负责调解本级信访(群工)部门移送的信访事项,并指导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

2.信访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可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由所在地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具有信访事项调解职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

3.无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工作室入驻的乡镇(街道)依托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通过设立"信访接待窗口"等方式,排查、收集、调解和分流有关信访案件。

4.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采取设立"信访联系点"等形式,及时接收、排查和化解"初访"案件。

(二)人员队伍

1.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若干人,其中专职调解员一般不少于3人,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专职调解员一般不少于2人。

2.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信访(群工)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共同推选,纳入人民调解员队伍统一管理。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由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具有信访事项调解职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派。

3.注重吸收政法、信访等部门退休人员、"五老人员"、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等担任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从中择优组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专家库。

4.积极发展大学生村官、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网格员为兼职人民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充分发挥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等优势,帮助了解社情民意,积极参与信访矛盾排查化解。

四、明确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参与信访事项的排查、预防和调处工作,促进信访问题依法及时就地化解,实现"矛盾不上交",为党委、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

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发挥信访事项调处工作中的主力军、主渠道作用,受理信访(群工)部门委托移送、党委政府交办、其他人民调解组织移送的以下矛盾纠纷:公民之间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的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其他依法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信访事项。

不予受理调解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法律、法规禁止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和调解完结或依法裁判的。

五、建立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对接统一流程

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群工)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做到无缝衔接,按照初核引导、对接移送、依法调解、结果反馈的流程开展信访事项调处工作。

(一)初核引导。信访(群工)部门接访后,按有关规定,开展初查核实工作。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引导信访人选择人民调解渠道。

(二)对接移送。信访(群工)部门认为可以移送调解的,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填写移送函,与信访事项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对移送的信访事项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反馈信访(群工)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合法处理途径,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信访(群工)部门。

(三)依法调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调处矛盾纠纷,重事实、重依据、重调查,严格遵守调解程序和时限要求。

1.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调解。

2.调解工作一般应在30日内完成。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3.在规定的时限内,经多次调解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而未达成调解协议的,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应终止调解,并出具人民调解终止书,告之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于规定期限内虽未调解成功,但确有调解成功可能的信访事项,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延长调解期限,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天。

4.对于党委、政府关注的上访积案、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上访案件,可由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组建联合工作组,协助相关部门落实排查调处责任,确保依法化解、迅速化解。

(四)结果反馈。调解结束后,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应及时将调处结果反馈信访(群工)部门,并由信访(群工)部门作信访结案。信访(群工)部门与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要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台帐,并做到组卷规范、门类清晰、装订整齐、归档及时。

六、完善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对接工作机制

(一)多元联动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和信访(群工)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分析和研判信访矛盾纠纷,通报各部门重要信访信息,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涉及信访的情况和问题,做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工作同做、结果同悉。

(二)排查预警机制。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要把信访问题的排查作为基层矛盾纠纷排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收集线索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对排查出的上访苗头隐患,要分类梳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对重大疑难或专业性较强的信访事项,可商情移送当地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并通报信访(群工)部门。对调解不了,无法导入法治轨道的信访事项,及时预警,主动报告辖区公安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三)专业协同机制。依托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统筹和协调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等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化解信访案件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环境保护、商会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专业人才优势,会同信访事项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相关行业、专业信访矛盾。积极引导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完善第三方参与调解机制。发挥信访事项人民调解专家库的作用,为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员和当事人提供专业支持。

(四)保障运行机制。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文件精神,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信访(群工)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支持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将其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举措,狠抓工作落实。

(二)注重工作创新。要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推广,不断促进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中先进典型和经验成果,大力表彰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提升广大调解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

(四)加强考核督导。要将人民调解参与信访问题化解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突出工作重点,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此项工作落地落实。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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