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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医疗发票遗失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2018-11-25 14:11:35浏览:97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  【编者按】若是交通事故医疗发票遗失,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呢?  案情  2011年5月19日,A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重型货

  【编者按】若是交通事故医疗发票遗失,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呢?

  案情

  2011年5月19日,A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重型货车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限自2011年5月23日0时起至2012年5月22日24时止。就在投保两个月后,A公司驾驶员刘某驾驶该货车在东信大道南环路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及其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医院抢救时,A公司为王某垫付了治疗费用64749.46元。同年9月25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刘某、A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B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辅助器费合计65821元;A公司支付王某鉴定费2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金950元、非医保医药费829元,合计4179元。

  A公司认为,B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的保险人,理应对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全额赔偿。为此起诉,要求B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

  被告B保险公司则辩称:由于A公司无法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不能排除受伤者王某拿着原件到相应的社保机构进行报销的可能性,所以,保险公司对A公司主张的医疗费用不予赔偿。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医疗费,本案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赔偿,医疗费限额为1万元。鉴于前期保险公司已赔偿6326.44元,因此现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仅剩3673.56元。另外,本案的医疗费用应当扣除非医保类用药支出金额。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保险公司的员工张某进行了调查。张某表示,自己并没有收到关于王某的医疗费用发票,并不清楚B保险公司是否已经为王某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B保险公司之间的交强险合同成立,对属于该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理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B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第三方王某理赔65821元以后,在责任限额为11万元的范围内,尚有余额56179元。保险公司理应以此为限对A公司实际垫付的医疗费用继续承担理赔责任。因此,判决B保险公司支付A公司理赔款56179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理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社会保障与及时救助,不分项赔付较分项赔付而言,更能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不分项赔付更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B保险公司认为,不能排除王某拿着医疗费收费收据原件到相应的社保机构进行报销的可能性,但却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至于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问题,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体系范畴,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而医疗费赔偿则属于侵权赔偿范畴,是一种侵权后果。二者系不同法律关系。故医疗费赔偿应以受害人确有必要并已实际发生为依据,不以医疗保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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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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